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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65岁大爷,老伴去世5年后,在一次活动中认识了一阿姨,两人一见如故,有了再

浙江,65岁大爷,老伴去世5年后,在一次活动中认识了一阿姨,两人一见如故,有了再婚的打算,大爷送了阿姨金戒指,金项链,金手镯和现金共计15万元,还有两人出去旅游,过节,吃饭,等花费了2万元,后来两人分手了,大爷要求阿姨返还17万元,而阿姨认为,只退还彩礼,两人交往中赠送的礼物和恋爱开销,不退。

65岁大爷,老伴走了五年,一直一个人过,日子过得冷清。

去年七月份,他在一次活动上认识了阿姨,两人聊得来,很快处上了对象,还商量着处一段时间就去领证结婚。

既然奔着结婚去的,大爷按当地习俗,给阿姨买了金戒指、金项链、金手镯,还给了现金,加起来一共15万。

谈恋爱期间,出去吃饭、旅游、过节送礼,七七八八的开销也基本都是大爷掏的钱,累计下来又有2万左右。

可惜好景不长,两人感情出了变故,最后还是分手了。

大爷心里不痛快,他觉得从一开始跟阿姨交往,花的每一笔钱都是奔着结婚去的。

那三金和现金,明摆着是按婚嫁习俗给的彩礼,现在婚结不成了,对方应该全部退还。

至于那2万块的恋爱开销,也不是白花的,都是为了促成这桩婚事,如今目的落空了,也该一起还回来。

阿姨那边不这么想,她说彩礼可以退,但谈恋爱期间吃饭旅游过节的钱,那是大爷自愿花的,是正常恋爱的开销,凭什么要她还。

大爷后来找了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咨询,律师的说法是,恋爱期间送出去的东西能不能要回来,得分两种情况。

一种是彩礼类的,也就是附带了结婚条件的大额赠与。

大爷送的三金和现金,结合两人明确说过要结婚、加上当地有婚嫁习俗,就属于这一类。

送这些东西的前提是两人最终登记结婚,现在婚没结成,这个前提条件没了,对方再拿着这些东西就不合适了,大爷有权要求返还。

另一种是日常的小额赠与和共同消费,比如平时吃饭、出去玩、过节送的小礼物、发个红包什么的,这些属于正常恋爱中的感情投入,法律上一般不认定为彩礼。

这类花销是自愿为增进感情付出的,就算最后没走到一起,也不能事后反悔要回去。

这么一分析,大爷那17万里面,彩礼和三金首饰,大概率能要回来;但那2万的日常吃喝玩乐开销,恐怕就难了。

老年人的黄昏恋,本来是想找个伴儿相互照应,结果因为钱的事情闹到律师事务所,也挺让人感慨的。

这件事就是彩礼和恋爱花销能不能分清楚的问题。

大爷的心情可以理解,好不容易遇到阿姨,愿意处对象、谈结婚,他肯定是很当真的,那三金加现金,对他来说不是小数目,退休老人的积蓄本来就不多。

他觉得自己是奔着结婚去的,现在婚结不成了,钱打了水漂,心里过不去这个坎,很正常。

但阿姨的说法也不是没有道理,两人处对象期间,一起吃饭、旅游、过节,这些开销是两人共同经历的,当时的感情是真的,花出去的钱也是实实在在花在了两个人身上。

现在分手了,要把这些账一笔一笔算清楚要回来,确实也有点说不过去。

而律师说得在理——送出去的东西得分两类,一类是奔着结婚给的大件,比如三金和那现金,这属于“彩礼”,是附带结婚条件的。

婚没结成,这个条件没达成,对方再拿着就不合适了,应该退。

另一类是平时吃饭、旅游、过节送礼这些小钱,属于恋爱期间正常的感情投入,法律上不认定为彩礼,要不回来。

所以老年人找个伴不容易,但涉及到钱的事,还是要提前想清楚、说清楚。

不是说要把账算得那么生分,而是说大额的、带有结婚目的的财物,最好双方心里都有数,知道这是奔着结婚去的。

另一方面,恋爱期间正常的吃喝玩乐开销,也別指望分手后还能要回来,这不合情理,法律也不支持。

《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明确,彩礼认定要看给付目的、当地习俗、财物价值等。同时规定,节日小额礼物、日常消费性支出等不属于彩礼。

大爷给的三金和现金,结合双方再婚意愿和当地习俗,应认定为彩礼;婚未结成,可要求返还。

而2万元日常开销属恋爱消费,不属于彩礼,依法不予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