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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16岁小姑娘被亲爹亲舅明码标价卖掉,被迫嫁给大自己18岁的男人,常年在家受

湖南,16岁小姑娘被亲爹亲舅明码标价卖掉,被迫嫁给大自己18岁的男人,常年在家受尽委屈打骂。走投无路逃离家庭后,好不容易找到一个能安稳过日子的人、组建新家庭,结果反倒被原配告重婚,一审直接判坐牢,最后二审改判缓刑。

2008年,年仅16岁的女孩,被亲生亲属以几千块的价格贩卖远嫁,草草办了酒席,后来还和男方办理了正规的婚姻登记。

婚后多年,她长期活在压抑和家暴当中,日子过得苦不堪言。

直到她偶然发现当年被家人贩卖的凭证,彻底心死,在2020年选择彻底离家出走。

很多人第一反应都会共情,觉得她是被逼婚、被伤害的受害者,根本不该被追责。

但法律判断从来不能只看最初的苦难,更要看当事人成年后的自主选择。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完整原文是:“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哪怕最初是买卖婚姻、是胁迫成婚,但女孩成年后自愿配合办理了合法结婚登记,恢复自由后多年也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去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在法律层面,这个登记签字的行为,就代表她事后认可、追认了这段婚姻的法律效力。

只要没有通过法定程序撤销婚姻、或者起诉离婚,这段婚姻在法律上,自始至终都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

也正是这个合法婚姻的前提,才有了后续的刑事案件。

离家后的女孩,在2021年打工期间认识了新的伴侣。

因为常年缺爱、饱受苦难,她在新的关系里感受到了温暖,于是两人稳定同居、共同生活,还生育了孩子。

站在人情角度,她只是想逃离地狱般的原生婚姻,想要正常的生活,完全可以理解。

但从刑法角度来讲,这里就触碰了法律红线。

很多人以为重婚,只有再次领证才算犯罪,我们直接看法条原文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条罪名里的重婚,分两种情形,一种是法律重婚,一种是事实重婚。

只要前一段合法婚姻没有通过司法程序彻底解除,行为人在外和他人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养育子女,就已经构成事实重婚。

法律不会因为当事人原生婚姻不幸,就默认豁免她破坏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行为,这也是一审判决认定她构成重婚罪、判处实刑的根本原因。

一审宣判一年有期徒刑,很多人直呼不公平。

但二审法院充分权衡了整件案子的来龙去脉,这刚好对应刑法的核心原则,《刑法》第五条原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判案,从来不只看客观行为结果,更要看主观恶性。

这个女孩,年少被至亲贩卖,一生婚姻都是被动、被迫的,婚后长期遭受家暴,她出走重组家庭,不是为了故意挑战法律,只是底层人走投无路的求生选择,主观恶性极低。

同时她还要抚养年幼孩子,综合全部从轻情节,二审最终改判六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一年。

缓刑的意义也很温柔,认罪定责、守住法律底线,但不关押、不毁掉一个人的人生,给苦难者改过自新的机会。

其实这案子最戳人的地方就在这里:情理上,她是彻头彻尾的受害者;法理上,她确实触碰了重婚的法律边界。

法律必须维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所以不能直接判无罪;

但法律也有温度,不会机械死板地套法条判案,会结合一个人的悲惨遭遇、主观动机、生活处境综合量刑,重罪重罚、轻罪轻罚,这就是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真正的价值。

最后提醒所有人:哪怕你的婚姻再痛苦、再不幸,只要没有通过法院判决离婚、彻底解除婚姻关系,都不要在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子。

遭遇买卖婚姻、家暴虐待,一定要走法律救济途径,记住民法典1052条给了受害者撤销婚姻、起诉离婚的渠道,先止损、先解绑,再重新开始人生,千万不要用自己的人生代价,去弥补命运的不公。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