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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提出的这个问题具有普遍性,我准备说几句。 民法典规定,女婿没义务赡养岳父

文章作者提出的这个问题具有普遍性,我准备说几句。
民法典规定,女婿没义务赡养岳父岳母,儿媳妇同样没有赡养公公婆婆的义务。真这样去履行,家乱,亲戚仇,夫妻反目,不到于家庭和睦幸福。
文中父母只有两个女儿,两个女儿(女婿)就要共同担当赡养父母义务。现在二女儿去世,女婿不承担照顾岳父的义务了,于法可依,于理不通。
于理不通表现何处?
二女儿婚后与丈夫共同经营家庭,养儿育女,这个家庭经济财产当然有二女儿的一部分,这一部是归去世二女儿的,是法律支持的。
岳父年纪大身体有疾病,作为二女婿从法从情从理三方面讲,还是对岳父有一定的帮扶,起码女儿应有的一份收益是父亲可以享受的。
巜民法典》是法,是推广到不太和谐家庭之中的一把“刀”,并不能解决全部赡养问题,中国人还是讲亲情讲回报的。
再如,儿媳妇没有赡养公公婆婆的义务,在现实中大多数儿媳妇又在履行着赡养公婆的职责。
所以,作者文中指们那位二女儿丈夫应该多少尽一点孝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