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已婚女子长得是风情万种,婚后也不大安分,竟然在网上也找了个已婚男,两个人保持着不正当的关系。这个男子挺有钱,每次跟女子发生了关系后,就给女子花钱,还转账不少。期间女子发现这个男子还跟别的女人亲密的聊天,女子就准备分手,谁知道自己竟然怀孕了,去做检测发现并非这个男子的。这时,男子的妻子知道这事了,就把女子给告了,要求她还钱。
女子还钱后,却又把男子给告了,想要索取赔偿,女子的诉求是否可以得到支持呢?
(本案例参考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有一个已婚的女子,名叫陈某。这个女子,长相不错,婚后也不大安分,就去网络平台上去聊男子。
后来真的聊的一个男子名叫杨某,没想到这个男子也是已婚人士。
虽然两个人都已婚,但是二人还是相约了见面,之后也是多次的发生了关系。
两个人的关系,就这样一直在维持着,杨某也多次的给陈某转钱,不仅转钱,每次亲密后,男子也会给陈某花钱,前后大概转了有6万多。
而陈某也发现自己怀孕了,先是瞒着自己的丈夫,因为她自己也不确定这个孩子是谁的。随后陈某就想要拉着杨某去做检测,最后发现,这个孩子跟杨某也不存在关系。
虽然孩子怀的不明不白的,两个人仍然继续相处,继续暗地里相见。后来陈某也把孩子给生了下来,但是有些早产。
后来,在相处期间,陈某突然发现,杨某跟其他的女人还在亲密的聊天,并且还有不正当的行为,陈某就很生气,跟杨某提出了分手。
分手之后,一系列的感情纠纷就来了。
先是陈某发现自己患上了传染病,她就保留了治疗记录,因为在外面,她只跟杨某有过接触,而且有的时候也没有采取措施,陈某认定,自己患病,就是跟杨某有关系。
陈某当时也并没有想要跟杨某算账,而这个时候,杨某的原配妻子却找上门来。
杨某的妻子董某追寻着丈夫的转账记录,发现给陈某转账了6万元,这个是不当得利,要求陈某返还全部的钱款。
董某上诉之后,法律也给出了判定,要求陈某务必立刻返还,陈某也很无奈,只能悉数将转账全都还回去。
经历了这么多,陈某感觉,孩子早成、自己感染病症,自己早就身心俱疲,她认为这一切,都是杨某造成了。
现在,陈某就准备把杨某给告了,要求他赔偿自己各项损失费用18.5万元。
陈某也准备了证据:双方有聊天记录,杨某自己也承认了他携带一些病症体,而且也主动承认是发生了关系后给陈某感染的。
据此,杨某存在明显的过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杨某则抗辩:双方发生的关系,都是自愿进行的,自己也不存在侵权行为,所以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那么,相关部门会支持哪一方呢?
一审的时候,关于陈某的主张,认定杨某存在侵权行为,但是没有证据可以证明,陈某的早产跟杨某有关系,也没法证明杨某故意导致陈某感染病症。
最后,驳回了陈某的全部诉请。
陈某不服气,又提出了上诉。
二审的时候认定,陈某的伴侣是否唯一,这不确定,不能保证病症是谁感染过来的,缺乏客观证据,再次驳回陈某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就说这个陈某,杨某,两个都是已婚之人,却都保持着不正当的关系。陈某虽然获得了一些财产,但是也吃了关系,还被对方原配妻子追回去。
闹到了最后,还是人财两空,想要获得一些补偿,也没有得到支持,这是否有些令人唏嘘呢?
《民法典》第 1165 条规定,依据过错侵权原则,侵害健康权需要满足4个要件:存在过错,存在行为,因果关系,人身损害。
侵犯他人权限,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并且还要依法作出民事侵权赔偿。
女子说自己早产、并且感染了病症,就是男子的行为造成,如果想要得到主张,女子则需要准备完整的证据链。
但是女子没法确定,自己的病症就是男子感染的,因为后来女子不固定还存在其他的伴侣。另外,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女子的早产,是男子造成的,缺乏证据。
总之,缺乏其中一个因素,索赔就不会予以支持。
只能说,陈某太爱玩了,她也必定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信源:裁判文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