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护士叶某被人举报有偿陪睡,院方果断解除劳动关系,叶某起诉院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索赔11万元。让人没想到的是,竟然索赔成功了。院方不服上诉,结果二审这样判。
2025年五月,院方接到一份匿名举报,举报涉及叶某和异性黄某的一份聊天记录,大致内容涉及到:黄某让叶某开房等他,叶某要求黄某给钱,黄某给钱后叶某表示不够,要求叶某继续给1000元。黄某要求叶某开房洗澡,并再次转账,叶某接受了转账。
叶某早在2013年就和院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一直在该院工作,接到匿名举报后,认为叶某违反了内部的职工管理办法,认为其聊天记录伤风败俗,涉嫌非法交易,造成了不良影响。
经过谈话,院方认定叶某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存在违法行为,通过工会向叶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叶某接到通知后起诉了该院,叶某认为,聊天是纯私人行为,虽然内容涉及金钱,开房等内容,但是并不等同于她一定进行了非法交易,男女恋爱过程中也会存在类似的表达。
而且叶某也没有影响院方声誉,这件事没有对外造成影响,也不涉及职务中的任何行为,认为其影响院方声誉是不公平的。
叶某坚称,院方不是官方,不能以一纸匿名举报就认定违法,也没有处罚权,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系违法解除,并主张赔偿她12个月的双倍工资。
一审支持了叶某的请求,原因在于,被告方单方解除不符合法定情形。
首先,被告方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处罚主体,即使叶某违法,院方也应当找民警处理,未经民警处理,院方无权认定叶某违法。
其次,仅凭匿名举报聊天记录,未经查实不能认定叶某一定存在违法交易。
再次,叶某未被追究刑事或者行政责任,其私人聊天记录也未影响到院方任何声誉和利益。
院方不服又提起了上诉。其坚持认为,通过聊天记录就能认定叶某存在违反公序良俗,违反职业道德准则。
院方认为通过谈话及聊天记录,已经能够认定叶某与黄某之间存在交易,坚持认为其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没有错。
二审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院方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任何一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而且用人单位应当对其主张的事实加以举证,院方虽然通过谈话核实过,但是拿不出相应证据证明叶某存在作风不正当的行为,且光凭聊天记录不能认定叶某一定存在不当交易。
所以二审驳回了院方上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叶某在该院工作了11年11个月,应当双倍赔偿12个月的工资,共计支付赔偿金117032.88元。
事实上,院方作为用人单位,本应当承担起用人主体的责任,保护好自己的员工。
但是他们却仅仅凭一纸匿名投诉,就捕风捉影,小题大做,对叶某的私人聊天记录揪住不放,大做文章,并且使得十几年的老员工叶某丢失了工作。
这提醒了所有的用人单位,不要觉得自己掌握着员工的“生杀大权”就为所欲为,想处罚就处罚,想开除就开除,要遵守劳动法的各项规定,合法用工。
用人单位在发现员工可能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的时候,需要及时甄别。如果无法确定员工违法违规行为的真实性的时候,应及时向民警反映,让专业的人员去调查处理。
用人单位在拿到相应的处理结果之后,再进行内部处罚,岂不是更加稳妥。
这也提醒所有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往往处在相对弱势的一方,无奈总是存在被开除、被扣工资、被迫加班等等情形,遭到各种不公正的对待。
一旦劳动者在工作中存在不公正的待遇,要及时收集证据,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好自己。
劳动者可以向相关劳动部门投诉单位违规,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者起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好在叶某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拿到了相应的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