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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贺州,一女子与一男子线上聊天约定开房,女子说自己洗好澡等男子,并要求男子转账

广西贺州,一女子与一男子线上聊天约定开房,女子说自己洗好澡等男子,并要求男子转账,还要求男子到了还钱给现金等,不知道被谁拿到了聊天记录,举报给女子所在单位。单位以女子生活不作风不正为由要解雇女子,女子称这是小情侣的调情,自己没有影响单位的声誉,不能开除,最后他们闹到了法庭,最后单位赔偿女子11.7万余元。

信息来源于海峡网。

2013年7月,叶某进入某院当护士,双方签有正规的劳动合同。

叶某很珍视这份工作,这十多年,叶某工作兢兢业业,没有出现过任何差错。

2025年5月,院方收到匿名举报,称叶某与一男子的聊天记录非常劲爆,内容大概是一男子要求叶某开房等他,叶某管对方要钱,并称自己提前洗好澡等对方。

院方收到举报后,认为叶某生活作风不正,涉嫌非法性交易。院方认为,叶某的行为违反了医院的规章制度和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标准,对她予以开除处理,并解除劳动关系。

2025年6月16日,叶某收到了正式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这时候她在该院已经工作了11年11个月。

叶某对此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院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裁决院方需支付叶某赔偿金117032.88元。

院方对此裁决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认为,院方没有认定非法性交易的执法权,叶某行为如果犯法,需要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院方的主张不予采纳。

同时,仅凭聊天记录涉及到开房以及金钱,信息非常片面,不能确定双方存在非法交易。恋爱中的男女,也可能出现这种聊天内容。

叶某的私人生活没有影响到院方的名誉,也没有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

一审判决,院方应支付叶某某支付违约金117032.88元。

对此,院方不服,称当初没有报警,是出于对医院的声誉及叶某个人的名声考虑,不报警不代表叶某的生活不存在不检点的行为。

叶某称院方没报警恰恰证明自己没有问题,自己没有问题也不怕他们报警。

叶某认为,成年人的交往属于个人隐私,单位不能仅凭开房记录和聊天信息就主观臆想她生活作风出了问题。这其实也侵犯了她的个人名誉。

院方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院方没有提交新的证据,但院方称,事发后曾找过叶某谈话,叶某也曾承认生活作风不当,但院方没提交证据证实这一点。这样一来,院方属于空口无凭,单方面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行为。二审认为一审判决没有任何不妥,维持原判。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若认定叶某触犯以上法律,需要双方谈价记录,转账记录,双方供述材料,处罚决定书等实质证据。且只有公安机关有权要求当事人这么做,院方没有给人定罪的权利。

本案中聊天记录仅能证明叶某和异性开房一起住了,不能证明其存在不法行为。

院方的规章制度可以约束员工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但不能无限扩大边界。即便员工有不法行为,也需要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处罚决定才能做出处分。

用人单位处罚员工需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不能仅靠聊天记录就主观臆想员工有问题,就开除员工。

一个护士的私人生活没有影响到院方声誉,院方为什么要这么做呢?这背后又是什么人举报的呢?举报者的目的何在?个人聊天这么私密性的东西,举报者又是怎么拿到手的呢?

一个工作了10多年的老员工,就因为一份聊天记录就被开了,也许事情不会那么简单。

真正的原因是什么,或许只有举报者或者院方最清楚了吧!

叶某被开到底是否是冤枉,她的个人生活作风到底怎样,每个人都有不同看法。对此,您怎么看?评论区一起聊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