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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不冤?”湖北襄阳,男子扛着碳素鱼竿,去自家鱼塘钓鱼,谁料,鱼竿碰到高压线,男

“冤不冤?”湖北襄阳,男子扛着碳素鱼竿,去自家鱼塘钓鱼,谁料,鱼竿碰到高压线,男子触电身亡,家属将供电方、村委索赔169万,一审判决村委赔偿58万,双方不服上诉,二审判决出人意料。



2024年国庆假期,肖某跟亲戚朋友凑完饭局,手痒想去自己承包的堰塘甩两竿放松下。他抄起碳素鱼竿就出了门,嫌收竿麻烦,直接长长地扛在了肩上。

去堰塘的那条乡间土路,肖某打小走到大,路边哪有坑哪有树都一清二楚。头顶横跨的那根10千伏高压线,还是1995年村里架的,全村男女老少天天从线底下穿行,三十年没出过半点岔子,久而久之,没人再把它当什么致命危险。

可偏偏就是这份“习以为常”,酿成了无法挽回的悲剧。
肖某扛着长竿沿路往前走,竿梢不知不觉抬到了高压线附近。很多人不知道,10千伏高压电根本不用直接接触物体,距离够近就能击穿空气形成电弧。就在一瞬间,电流顺着鱼竿打了下来,肖某连反应的机会都没有,直挺挺倒在了路边。

等家人发现他迟迟没到鱼塘、沿路找过去时,人已经没了意识。120急救和民警很快赶到现场,可惜终究回天乏术,肖某当场失去生命体征。后续警方经过现场勘查和尸检,排除了刑事案件可能,确认是高压触电引发的意外。

好好的人出门钓鱼就再也没回来,家属悲痛欲绝。他们始终认为,这条高压线架在村民必经的公共道路上,既没有醒目的安全警示,也没人定期维护排查,供电公司和村委会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处理完后事,家属直接将两家一并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共计169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核心依据是产权归属:涉案线路的产权归村委会所有,日常维护管理也由村委负责。因此最终判决村委会承担35%的事故责任,赔偿家属58万余元,供电中心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这份判决一出,原被告双方全都不认可,双双提起上诉。
家属愤愤不平:电是供电公司在卖、钱是他们在赚,高压设施的安全监管本来就是他们的职责,怎么能出了事就全推给村里?
村委会也满肚子委屈:线路架了几十年,村里没从中赚过一分钱,平白要掏几十万赔偿,换谁都觉得冤得慌。

这事在网上传开后,网友更是各执一词,吵得不可开交。
有人站家属:高危设施连个警示牌都舍不得立,管理不到位就该担责,总不能人死了白死!
也有人直言不讳:自己没安全意识怪谁?碳素竿导电是常识,成年人该为自己的粗心买单,总不能啥都赖别人。
还有网友吐槽:供电公司坐收电费,出事就拿产权当挡箭牌,这钱赚得也太轻松了。

二审法院没有局限于“产权说了算”的简单判定,而是从高压作业的法律属性出发,给出了更公允的结论。
根据《民法典》第1240条,高压属于法定高度危险作业,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能仅凭产权归属就完全免责。
法官明确指出,涉案线路下方是村民日常通行的必经之路,属于人员高频活动区域,但既未设置醒目警示标识,村委会作为产权方常年疏于巡检维护,供电方也未尽到安全监督义务,两方均存在失职。
与此同时,肖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碳素鱼竿的导电性与高压电的危险性,却心存侥幸未收拢鱼竿,自身重大过失才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最终法院核算事故总损失约160万元,作出终审改判:

- 供电中心承担25%责任,赔偿40余万元
- 村委会承担10%责任,赔偿17万余元
- 剩余65%的主要责任,由肖某自行承担

说句实在话,我觉得这个判决才是真的没和稀泥。
既没有因为“人死为大”就全甩给管理方,也没有让本该担责的经营者全身而退,每一方都为自己的失职买了单。

现实里太多悲剧,都源于“从来没出过事”的麻痹大意。管理方懒于排查,个人心存侥幸,直到意外降临,才发现所有的“没事”,都只是没撞上坏运气而已。

最后也给所有钓鱼爱好者提个醒:碳素鱼竿导电性极强,高压电可以隔空放电,绝非只有碰到才会触电。途经高压线路下方,务必把鱼竿完全收拢、贴身平放,千万别图一时省事,赌上自己的性命。

大家觉得这个责任划分,判得公道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