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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男子约女子出来开 房,女子说自己没有钱,男子如果转账,她就出来,结果男子就

广西,男子约女子出来开 房,女子说自己没有钱,男子如果转账,她就出来,结果男子就转给了她,随后,女子就出去了。这个事情被人匿名举报给了领导,大家觉得这个事情有损单位和个人的声誉,于是没有报警,只是找到女子多次谈心,最后认为女子有卖 淫的违法行为,就和女子解除了劳动合同。女子不服起诉单位,认为自己和对方只是在恋爱,单位无权道德审判自己的私人生活。

马晓莲(化名)是一名女护士,在2013年7月就进入医院和医院签订了相应的劳动合同。

这期间,她成为了一名神外科的优秀女职员。

不过,在2025年的5月21日,马晓莲接到一位异性的短信,对方让她出去见一面,顺带开个房。

马晓莲接到信息后微微一笑,随后回复,如果你给我转账,我就出来。

接着,她就盯着对方怎么回自己。

结果对方毫不犹豫的就给她转账了。

马晓莲显然非常满意,对方是桂林银行的工作人员,两人约定等自己下班后,自己先去酒店。

因此,她就让对方再转500,说自己已经没钱了,言外之意,这开房的钱该对方出。

对方也毫不犹豫的又转了500过来。

马晓莲高高兴兴的去赴约了,可等到她回来后,事情就完全变了。领导找她谈话,前后两次。

就针对她那天出去赴约的这个事情,深入的进行了沟通。

马晓莲也无话可说,疑惑自己的聊天信息怎么会被人匿名举报了呢?

关键是自己和对方正在谈恋爱,自己和对方之间的小秘密以及金钱来往,是属于情侣之间的正常相处。

怎么到医院这里就变成了卖 淫的活动,还说影响到了医院的声誉,要将自己开除。

她不服,最后经过两次谈话,医院在2025年6月16日终止了和马晓莲的劳动合同。

马晓莲最后不服,在7月21日申请了劳动仲裁,认为医院是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需要赔偿自己16.88万,并且支付6月1日至6月16日的工资5171.79元。

2025年8月15日,劳动仲裁委出具裁决,要求院方支付赔偿金11.7万元。

可医院不服这份仲裁裁决,向当地基层法院提起一审诉讼,医院觉得马晓莲和男子之间有不正当的性交易,医院自行核查、进行处罚不行吗?

基层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依旧支持护士,认定马晓莲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治安处罚,并且她的私生活也未对医院造成实际影响。

马晓莲也提出,自己就是正常谈个恋爱,自己恋爱期的小细节被匿名举报,自己都还没有追究对方侵犯隐私的责任,而自己的私生活更不允许任何人进行道德审判。

医院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最后,在2026年3月27日中级法院驳回了医院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原判。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该如何看待呢?

第一,谁有权认定卖 淫?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查处主体仅限公安机关。医院不是执法机关,无侦查、定性治安违法的权力。仅凭聊天截图私自给员工扣上“性交易”的帽子,本质是越权擅断。

院方手握线索却不报警,说辞是保全声誉,逻辑自相矛盾:若确属违法,法定程序必须移交公安;
不敢移交,便证明其所谓“违法事实”无权威文书支撑,法院自然不予采信。

第二,证据标准如何把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完整条文: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转账、相约开房,外观上存在两种合理解释:有偿交易,或是情侣间经济往来。

证据规则要求排除合理怀疑,现有碎片化聊天记录,无笔录、无公安查证、无其他佐证,无法唯一指向非法交易。

护士主张恋爱关系具备合理性,院方举证不能,理应承担败诉后果。

第三,单位辞退员工的法定边界在哪?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列明单位可无偿解除合同的全部情形,无一包含“员工八小时外私人婚恋、私德有瑕疵”。

劳动者下班后的私人交往,属于《民法典》保护的个人隐私范畴。

用工管理权仅限约束履职行为,员工私生活未影响工作、未损害单位实际利益,单位无权以道德评判为由开除。

私德不等于法定严重违纪,超出管理边界的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辞退,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