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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贺州,一女护士因开房被人匿名举报,而医院在没报警核实清楚的情况下,就此认为女

广西贺州,一女护士因开房被人匿名举报,而医院在没报警核实清楚的情况下,就此认为女护士的行为不端,遂对其作出了开除处理。而后,女护士不服,便来到当地人社局申请劳动仲裁,结果医院被裁决赔偿117000元。医院不服,又向法院提起诉讼,可案件经过二审,医院却双双落败,如何评价此案?

据悉,女子叶某是贺州当地某医院神经外科的一名护士,在该医院已经工作了近12年。

去年5月份的一天,医院收到一封匿名举报信,里面主要是叶某和某男子的聊天记录。

其中,某男子提出让叶某开个房等他,叶某则回应“转钱给我,就可以”,并在后续对话中索要500元现金,称“我现在去开房”。

仅凭这几段聊天记录,医院在没有报警、没有警方调查、没有任何行政处罚的情况下,就直接认定叶某存在卖淫行为,直接把她给开除了。

好好的工作就这样没了,叶某觉得特别冤枉,她觉得自己的私人生活,轮不到单位随意定性。

于是,叶某申请了劳动仲裁。

2025年8月,当地仲裁委裁定医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赔付叶某117000元赔偿金。

医院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和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医院的诉求,维持了仲裁裁决的结果。

也就是说,医院没有辩解的理由,必须要向叶某赔钱。

案件曝光后,网友也议论纷纷。

有人站叶某,认为无论怎样,就算是聊天暧昧,那也是人家的私生活,又没影响工作,又没被处罚,单位凭什么要辞退处理,这管的也太宽了。

还有网友表示,医院这是无罪推定!下面的员工有没有违法,只有公安说了算,医院收到举报信后又没有报警,自己瞎定性、乱开除员工,又怎么能站得住脚呢?

从法律角度来看,医院败诉主要有以下三点原因:

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条、第91条规定,认定卖淫嫖娼这类治安违法行为,专属执法主体是公安机关,企业没有执法、定性的权力。

叶某自始至终没有被公安作出治安处罚,医院单方面判定叶某存在非法性交易,属于越权判定,在法律上不成立。

2、聊天记录达不到完整的举证标准。

单凭叶某开房、金钱的对话,无法充分证明这是性交易。即便在男女正常恋爱交往中,也会出现这类沟通内容。

根据民事诉讼举证的规则,该证据存在漏洞,不能作为开除叶某的依据。

3、医院的开除行为同其规定自相矛盾。

医院自身的《职工奖惩管理制度》规定了,只有员工被治安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才有权单方面开除员工。

而且,《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从本案具体情况来看,叶某没有违法处罚记录,私人生活也没有给医院造成名誉损失,并不满足“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辞退条件。

医院擅自解除同叶某的劳动关系不合法,且必须要向叶某支付违法辞退的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也就是说,叶某在这家医院工作了近12年,医院需要向叶某支付2倍的赔偿金,也即叶某24个月的平均工资,即仲裁机构核定后的117000元。

就个人而言,我认为这起案件不管是对企业还是劳动者来说,都是一个很现实的提醒:

公司只能约束员工在岗的工作行为,不能越权去评判员工的私人生活,更不能靠主观臆断认定员工违法,进而以此进行辞退。

而劳动者在遭遇不合理辞退时,也不必忍气吞声,他们完全可以通过仲裁、诉讼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对此,你怎么看呢?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

评论列表

用户79xxx84
用户79xxx84 4
2026-07-01 12:15
“举报者”有非法获取信息的嫌疑。
qoyiwy
qoyiwy 3
2026-07-01 14:29
🇨🇳😂没有报警核实👀匿名举报眼红美颜🌹被赔偿也是活该🌹
飞龙在天
飞龙在天
2026-07-01 16:21
举报的肯定是事实,但是由于医院违规了,所以还要赔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