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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年轻漂亮的女子跟朋友去酒吧里喝酒,陌生男子来搭讪还暧昧的看着女子。女子去

安徽,一年轻漂亮的女子跟朋友去酒吧里喝酒,陌生男子来搭讪还暧昧的看着女子。女子去洗手间,男子趁机往女子被子里投放物质。女子回到座位后喝了一口,看到杯内饮品有异常,立刻就把酒水倒掉,并且打电话报了警。事后男子说就是开个玩笑而已,赔偿了女子1.3万,女子直接退回,准备追究男子刑事责任。

(红星新闻6月29日报道了这则案例。)

程女士跟朋友去酒吧里喝酒,也就是清吧,安静的很,适合聊天谈心。

看到程女士长相比较漂亮,吸引了一个男子的注意,这位男子过来之后,还喊来了同伴韩某。

不请自来,程女士对于这两个男子并不是很欢迎,甚至有点抗拒。

而韩某过来之后,就开始对程女士不礼貌,这让女子感到非常无语。

程女士不准备搭理,直接起身去洗手间。趁着女子离开,韩某就拿出一个袋装物品,倒进了她的杯子里。

用完洗手间,程女士回来也没多想,端起杯子喝了一口。但是看到杯子里呈现出红色的物质,她察觉有异常,就把剩余的酒水给倒掉了。

随后,程女士立刻就打电话报了警。

案发之后,根据酒杯里的残留物分析,确定了属于含成分的药品。办案人员过来一番协调,韩某表示愿意赔偿程女士1.3万元,双方达成一致。

事后程女士还是不放心,又去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员,对方表示:韩某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

想到这,程女士决定撤回调解协议,将1.3万元退还给韩某,准备追究男子的刑事责任。

得知程女士准备走法律途径,韩某表示:我就是跟她开个玩笑而已,因为看起来像是果冻,我还展示了呢,让她品尝一下。只不过,我确实不认识她,是我的朋友先搭讪的,随后我朋友喊我过去的,之后就发生这样的事情。

韩某还回应:那就按照法律程序走吧,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

要说,这个韩某给程女士的杯子里放这类药品,究竟是否触犯刑法了呢?事实上来说,男子韩某的行为,可能很难去追究刑事责任。

只不过这样的做法,实在是有些低下。

先是搭讪,再是动手动脚的,对女性,一点都不礼貌——你凭什么给人家酒里丢东西呢?说难听点,真的是没素质的很。

也有网友表示,程女士第一时间都签订了协议了,也收到了对方的赔偿款,如今直接退还,就想要走法律途径,这个估计就够呛了。

而程女士就是想要,不蒸馒头争口气,想要追究对方的责任,加以惩戒一番,也是无可厚非了。不然,还不知道下一位受害的女性是谁呢!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44 条规定,违背妇女意愿,想要满足个人的欲望,触碰他人,此行为构成猥亵,依法要面临5-10日行政拘留。如果在公共场所当众滋扰,则属于严重情节,依法要被处以10-15日行政拘留处罚并且罚款。

事发当时,女子已经当场推开,并且明确的表示了抗拒,可以证明男子的行为已经完全违背了女子的意志,构成了滋扰,要面临行政拘留处罚。

而涉案男子的行为,是否可以升级为刑事犯罪呢?

《刑法》第 237 条规定,刑事犯罪的核心要件就是,强制手段胁迫、实施了猥亵的行为、违背了妇女的意志,则可以判定刑事犯罪。

如果案件中的男子,先是动手猥亵,随后给女子投放药品,已经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强制手段”,整套行为连贯,而且主观上是想要满足自己的欲望。

结合在公共场合作案的情节,强行的作出滋扰行为,属于当众加重的情况,量刑期在5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件中,男子投放的药品,本身是没有其他不好的效果的,也没有让程女士意识模糊、产生无法抵抗的行为。

且男子韩某也没有进一步的侵犯的动作,证据显示男子没有继续胁迫的程度,由此看来,男子可能还是面临治安处罚。

这样的结果,就是刑事边界,仅少量饮用,也没有构成身体的损害,因此很难刑事获罪。

女子可以主张让对方承担治安猥亵、故意伤害他人的两项行政违法责任,一般就是拘留以及罚款。同时,女子还可以提出民事请求,全额索赔。

《民法典》第 1165 条规定,两次侵权行为具备明显恶意,行为人要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

据此,女子可以主张人身、精神损害,要求男子足额赔偿。

信源: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