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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幸中的万幸!云南玉溪,一男子输液到一半,发现护士给自己换的吊瓶和别人拿错了,男

不幸中的万幸!云南玉溪,一男子输液到一半,发现护士给自己换的吊瓶和别人拿错了,男子吓坏了,赶紧喊护士,发现男子输的药是一名55岁女子的,所有人都慌了,好在细看发现两名患者输的药都是一样的,否则就出了大事,最后医院承认此事,称这确实是工作中的特大纰漏,该道歉道歉,该处理处理!

一男子因身体不适前往医院就诊,医生诊断后开了吊瓶,于是男子按号坐在输液区等候治疗。

护士配药的时候,大概我问了下男子信息,然后给男子输液。

男子不舒服也没注意,等第二瓶换药的时候,护士问了下名字直接给换了。

药都输了一半,男子抬头想看看还有多少药,结果给吓了一跳。

吊瓶上的名字和信息都不是自己的,他瞬间慌了。

他立刻叫停输液并找来医护人员,经过核对,药袋标注的患者信息是一名五十五岁女性。

护士见状一下也慌了,要对男子做全面身体检查,持续监测心率、血压等各项指标。

观察是否出现过敏、脏器不适、药物冲突等不良反应。

好在后来发现他和这名55岁的患者,挂的药品是同一种,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后来这事被发到网上,评论区都炸了。

大部分人对此表示十分愤怒,认为三查七对是行医最基础的硬性规定。

年龄、姓名差距这么大的两名患者还能拿错药液,足以看出日常管理松散、护士操作敷衍。

万一两种药物存在严重配伍禁忌,男子很可能出现休克、脏器损伤,后果不堪设想。

事发后,院方主动承担错误,认为这确实是工作上的特大纰漏。

院方表示愿意道歉并处理,对涉事护士给予处罚,并主动出面和男子沟通,给出内部处理方案,具体正在处理中。


《护士条例》第17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护士未落实三查七对,错输他人药液,违反诊疗规范,医疗机构可对护士给予处分、暂停执业,造成损害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18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次错输药液属于医护操作过错,若男子后续出现药物不良反应,全部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均由医院全额赔偿。

对此,你怎么看这件事?评论区聊一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