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长相娇俏的女子跟一男子约会开房,本来挺隐私的行为,不知道怎么的被单位知道了,说女子不检点,跟男人在房间里做违法的事情。女子冤枉的很,不认为自己生活作风不正当,最终还是被单位直接辞退了。女子不服气,就把单位给告了,要求赔偿自己11.7万元。
原来,女子是被无聊的人给举报了,就说,男女之间如果说谈个恋爱,也要遭人嫉恨吗?
(大河报6月30日报道了这则案例。)
马女士在一家单位里担任护理人士,已经从业多年了,算是兢兢业业的老员工了。
有一天,马女士跟自己联系薄里的一位男子黄某联系,结合两个人的聊天记录显示,等下二人要去酒店里约会。
黄某表示,等下见面的话,你先去开个房呗,等下我就过去。
人家开房,肯定就要钱啊,马女士就表示:好的,你给我转钱,我就可以去先开个房。
随后,黄某就转钱过来了。马女士表示,等下再转个500吧(可能钱不够之类),现在我就去开一下房间。
这些信息,很多网友表示:我跟我男朋友谈恋爱,也是这样的语气,怎么了,我跟我男友也是违法了吗?
不说匿名举报的人管的宽,包括后面的单位,也是管的真宽。
所以,后面就出事了。
有人匿名举报,说马女士跟一位男子,在一家酒店里开房,涉及到给钱,所以做的是违法的事情。
这件事很快就被马女士的单位知道了,因为害怕影响单位的名誉、影响马女士的名誉,当时就没有报个警。
随后,马女士就被单位给约谈了,没想到自己的隐私被公开,马女士有些没反应过来。
更让马女士猝不及防的就是,部门负责人,前后两次找马女士谈话,说马女士私生活混乱,个人的作风行为不正当。
经过单位决定,马女士的行为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决定予以辞退。
马女士感到很不服气,自己如果就是谈个恋爱呢,怎么就证明自己这就违法了?而且在单位工作了快12年了,自己是什么品行,单位也应该知道的。
对此,马女士提出了仲裁,要求赔偿11.7万元。
当时仲裁也作出了判定,同意了马女士的诉求,单位需要立刻赔偿支付。
现在轮到马女士的单位不服气了,就提出了上诉,要求撤回赔偿的决定。
相关部门是怎么审理的呢?
工作人员认为,举报人提供的聊天记录,说马女士存在违法的行为,但是这个信息,并不触及说开房的前提是金钱行为,所以没证据可以认定,马女士行为违法。
另外,马女士在单位里工作,不存在严重的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因此,单位违规辞退,需要支付赔偿金。
最后终审:适用法律正确、清楚,马女士的单位需要赔偿11.7万元的损失费。
案子是结束了,作为单位,面对这样的事情,却没有选择报个警,也不考虑是否真实,直接就贬损员工的人格,干涉人家的隐私,部门领导也没有权利对员工的私生活进行道德审判。
还有就是,这个第三人匿名举报,他是怎么获得的信息,而且还捏造事实,他也应该承担治安处罚。
《民法典》第 1024 条规定,故意捏造他人做违法的事情,还向其单位举报,造成他人名誉受损、失业、精神痛苦,已经满足侵权要件。
虽然是匿名的,但是可以查到这个人是谁,他涉嫌捏造举报,也构成违法,要赔礼道歉,还需要承担各项民事损害赔偿。
《刑法》第 246 条规定,随意匿名举报,导致他人失业、抑郁、各项评价崩塌,属于情节严重,受害者可以提出刑事自诉,追究举报人的刑事责任。
躲在角落里做阴暗的事情,法律可不会纵容他。
《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规定,单位合理合法辞退员工,需要满足两类情况。
第一、员工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第二、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但是本案中,并不存在相关部门的处罚决定书,也没有客观违法的事实证据,就是一份匿名的举报,没有事实支撑,不满足辞退的前提。
因此,单位无力辞退,需要依法赔偿马女士的经济补偿费用。
另外作为单位,对于员工的私生活也没有过度干涉的权限,单纯的婚恋、恋爱,开个房还违法了吗?
所以说,对于本案,大家都怎么看待呢?
信源:大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