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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舒某想要入股小额贷公司,就劝说朋友,以对方的名义贷了470万出来,400万

重庆,舒某想要入股小额贷公司,就劝说朋友,以对方的名义贷了470万出来,400万舒某留着自己使用,70万给了朋友。两年后贷款到期,舒某便利用自身副行长的职务便利,亲自审批,违规办理续贷。除此之外,她还涉嫌受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舒某其实是一个非常能干的人,从刚进入银行开始,她的业务业绩就十分突出,之后一步一步晋升,最后坐到了银行副行长的职位。

这一路走来,职位越升越高,但她对自身的薪资待遇始终不满意,一心想着多赚额外钱财。

她把牟利的目光投向了小额贷款行业,认为只要入股小额贷公司,就能拿到丰厚收益。

她打算让别人出面经营小额贷,自己负责出资,而且出资的钱也不想动用自有积蓄,直接从银行套取公款投入即可。

但银行从业人员有明确规定,不允许从事同类金融经营业务,这一点卡住了她,让她的发财梦没法直接落地。

不过她很快想到自己有一位正在创业的朋友,以这位朋友的名义申请经营性贷款,流程会显得顺理成章。

之后,这位朋友出面申请经营性贷款,向银行递交470万的贷款材料;这笔贷款能轻松放款,全是舒某私下授意下属放宽审核标准、违规通过审批。

朋友愿意帮她,是因为舒某承诺贷款放款后分给对方70万元。

舒某心里盘算,自己拿400万入股小额贷公司,赚到的收益远高于分给朋友的这70万。

她不敢直接用自己的名义登记持股,又找了其他人代为持有小额贷公司股权,全部实际出资、经营收益都归舒某本人。

转眼到2015年,这笔贷款到期,按规定应当全额归还。

可舒某没有还款,还想继续占用这笔资金,延续自己的牟利念头。

续贷审批环节,由手握信贷审批权的她亲自签字放行,长期挪用银行公款为自己谋取私利。

后来这件事最终败露,相关部门开展核查时,多处疑点很快暴露:首先借款人(舒某朋友)名下没有和贷款匹配的实际经营生意,也无法提供对应的经营场地;

更反常的是,贷款资金刚一到账,就立刻大额拆分转出,资金流向完全不符合经营贷用途。

除挪用公款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外,舒某还构成受贿罪:凡是经她手审批的信贷业务,她都会借机收受他人财物,单凭此项罪名就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罚金270万元。

另外还有一重罪名:银行在职人员严禁经营同类金融机构,她却挪用银行资金入股小额贷公司,和原任职银行形成同业竞争,因此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判处2年有期徒刑。

数罪并罚后,舒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罚金合计290万元。

法院为什么这么判?

先说挪用公款罪,判处五年。

舒某借着分管信贷的职权,让朋友出面贷出470万,400万归自己入股小贷牟利,贷款到期她又亲自审批续贷,长期占用银行公款谋私利。

不少人会走进误区,觉得钱是正规贷款放出来的,不是直接拿金库现金,就不算挪用公款,这个想法站不住脚。

只要是从事公务的银行高管,利用审批权虚构贷款套取单位资金做私人生意,就构成挪用公款。

找朋友做白手套、找人代持股权,只是掩盖犯罪的手段,洗不掉罪名。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再看受贿罪,判处十二年,罚金270万。

她攥着贷款审批权,给企业违规授信放款,借此收受巨额财物。

公权力不能拿来做交易,只要形成送钱办事的权钱交易,受贿罪就定死了,这也是本案最重的罪名,划定了整体刑期的最低底线。

她还触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获刑两年,罚金20万。

身为银行高管,却拿本行资金入股小额贷公司,本职是放贷,私下又开同业生意抢客户,一边当裁判一边下场参赛,两头牟利,法律专门规制这种吃里扒外的行为。

至于大家纠结的刑期问题,坐牢不能直接把所有刑期简单相加。

本案最重的单罪是12年,三罪合计19年,法律给法官留出了裁量区间,结合舒某退赃、认罪的实际情况,法院在12年到19年之间酌情确定执行16年,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刑期可以酌情下调,但附加罚金不会打折,270万加上20万,合计290万需要全额缴纳。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现代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