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一小伙子网上谈到个女友,带她到自己住处多次缠绵。后来发现女友,竟然背着他跟别的男人约会,小伙子直接拿着女友的手机,跟那个男的吵架,事后又感觉很丢人,小伙子就约了几个兄弟,找到了那个男子,几个人开始争执。趁男子不注意,几个人竟然将男子给伤害了,男子身受重伤。案发后,小伙子等人都被抓获,这时发现,小伙子的女友不满14岁,又多了一条罪名。
(本案例参考于:裁判文书网)
有一个小伙子符某,刷短视频的时候认识了一个女子小刘,两个人聊得挺欢,随后还相约了说想要线下见面。
见面之后,二人就确定了恋爱的关系,符某经常把小刘给带回自己的住处,二人发生亲密的关系。
不仅这一次,二人多次缠绵,这些小刘都有记录。
就在跟符某交往的时候,符某发现女友小刘,还经常跟一个男子吴某见面,符某得知后,内心吃醋的很,当时就拿起女友的手机,直接跟那个男子吵架。
而吴某也不是好惹的,立刻就跟符某开始对骂。
挂了电话之后,符某咽不下这口气,心里不舒服,为了挽回自己的面子,符某就去找了自己的朋友陈某、杨某,准备去教训一下吴某。
几个人集结了之后,符某又拿起女友的手机,打电话过去询问吴某在哪里,随后,几个人一路寻找,正好在一家奶茶店的门口遇到了吴某。
见面后,几个人开始展开争执,队伍中的陈某二话不说,直接就开始伤害吴某,当时吴某就倒下了,随后被送去了医院,鉴定为十级伤残。
案发之后,这几个人都被抓捕归案,符某被办案人员通知归案,陈某、杨某等人则被另案处理。
到案后,符某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表示是因为女朋友感情之间的事情,这才导致了纠纷。
调查到女友小刘头上,办案人员发现,小刘还是个未成年,才13岁,这下,符某又增加了一条罪名。
而符某却辩称,他不清楚小刘多少岁,总之,从外貌、身体的发育来看,几乎看不出来她不满14岁。
面对符某的狡辩,相关部门是怎么认定的呢?
要说符某不知道小刘的年纪,那就查看二人的聊天记录。
根据聊天记录可以知道,小刘自己表示,她现在念初二,而且小刘的母亲也曾经因为这件事告诉过符某,她的女儿13岁。
符某之后跟小刘密切的交往,不可能不知道自己的女友的真实年龄。
所以说,相关部门针对符某不知道小刘年龄的抗辩,则不予认可。
结合小刘之前做出的记录,符某跟小李多次的发生了关系,这等行为,完全符合侵犯罪的构成。
加上小刘的父母也选择了谅解,符某在通知之后立刻到案,可以认定为自首,法律给予符某从轻处罚的优待。
最后,符某构成侵犯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犯下了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1个月,合并执行3年6个月。
另外就是杨某、陈某等人,都参与了伤害,而且主要的伤害甚至就是陈某决定的,后期会根据归案的时间、犯案的程度,对这两个人分别追究具体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 236 条规定,侵犯了未满14岁的女子,构成侵犯罪,并且要从重处罚。不管女子是否自愿,是否存在恋爱关系,法律直接否定女子的同意能力,判定行为人构成侵犯罪。
男子的女友小刘,才13岁,两个人却多次的发生了亲密的行为,不管二人是否在谈恋爱,男子的行为均构成犯罪。
两高两部《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意见》第 17 条规定,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对方不满14岁,却实施了侵犯的行为,即可以认定为“明知”。只要客观上有线索认定对方不满14岁,就可以确定明知而犯罪。
本案中的男子,已经是明知,因为女孩自己表示,读初二,其母亲也表示了,自己的孩子13岁,都作了明确的告知。
所以说,男子直接就获取了女孩的准确年龄信息,不属于“误认年纪”。
《刑法》第 234 条第 1 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如果构成十级伤残,对应轻伤一级、轻伤二级,则要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从刑法规定可知,十级伤残属于民事伤残的等级,刑事定罪会以相关部门的伤情鉴定为准。
起因是情感纠纷,可以作为酌定量刑的情节,但是不能完全从轻,更不可能免罪。
信源:裁判文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