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山,一40岁男子和朋友在球馆打球后,突然倒地昏迷。医院认为救治希望不大,男子家属最终选择放弃治疗。可事后,男子家属认为球馆内虽然配备了AED设备,却没有拿出来使用,认为球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要求球馆赔偿93万元。
球馆负责人却表示,馆内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拿了设备并指导使用,甚至全馆广播寻找医生,并配合男子的朋友一起做心肺复苏,已经尽到了保障义务。双方争执不下,男子的家属便将球馆告上了法院。法院判了!
争议刚被摆上桌面时,案件并没有直接进入“对错分明”的判断,而是围绕一个更细的问题展开,现场急救到底有没有达到公共场所应尽的合理标准。
事发当天的情况,法院在调查中重点还原了一个细节链条。男子在球馆运动时间接近两小时,出现不适后短暂停歇,随后突然倒地失去意识。
球馆巡逻人员发现异常后迅速上前,确认意识丧失后立即呼叫同事携带AED,同时与在场朋友开始胸外按压。随后AED设备被送到现场,场馆广播也启动,寻找具备急救能力人员参与。
这一过程在法律评价中并不只是“有没有救回来”,而是看是否符合当前社会公共急救体系的基本要求。近年来,多地推动在体育场馆、商超、交通枢纽配置AED设备,并配套基础心肺复苏培训,这一体系核心就是构建从发现到除颤再到送医的连续救援链条。
医学上常提到心脏骤停后的黄金时间窗口,通常认为前几分钟的胸外按压和早期除颤决定后续生存概率。在这一背景下,AED设备的意义并不是单独存在,而是和现场按压、呼救、转运共同构成完整流程。
也正因为如此,法院在类似案件中往往不会只看“设备是否使用成功”,而是看“是否具备启动条件和合理使用过程”。
案件审理过程中,关于经营者责任的讨论集中在民法典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则上。该规则强调经营场所需要在合理范围内保障进入人员安全,但并未要求达到医疗机构水平。判断标准通常包括风险可预见性、行业普遍配置水平以及是否存在明显延误或放任。
在本案中,球馆方面提供的证据显示,工作人员在发现异常后已经参与按压,并调取AED,同时进行呼救与广播协助,这些行为在行业实践中属于标准应急动作。
现场目击者的陈述也提到,有人在指导AED操作步骤,只是设备是否完成电击过程在监控中无法完全确认,这一点也成为争议焦点。
类似情况在公共场所并非首次出现。随着AED逐步进入城市公共空间,一些场所也在同步推进急救培训制度,例如要求员工掌握基础心肺复苏操作,并参与红十字会等机构的培训认证。
这种制度设计的目的,是让非医疗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形成初步救援能力,而不是替代专业医疗救治。
在司法实践层面,还有一个常被引用的理念,就是对紧急救助行为的保护原则。其核心在于鼓励现场救助,避免因结果不理想而过度追责,从而影响公众施救积极性。这一理念在多个侵权纠纷案件中都有体现,也逐渐成为法院衡量“是否合理尽责”的参考背景。
随着救护车抵达并接手处理,事件进入医疗阶段,但关于球馆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争论并未停止。家属认为设备存在但使用不充分,经营方则认为整个急救链条已经完整启动。
法院在多轮证据比对中,逐步聚焦在一个关键问题上,即在突发心脏骤停的情形下,场馆行为是否已经达到合理注意义务的边界。
案件最终走向仍在围绕这一标准展开审视,各方陈述与证据仍在交叉比对之中,关于责任归属的判断,也需要结合更完整的事实链条进一步理清。
信源:红星新闻《男子打球猝死家属索赔 93 万,场馆配备 AED 并现场施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