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30万改造民居退租被索赔租户发声浙江嘉兴返乡创业者徐先生花30多万元将一幢“常年荒废”的民居改造成摄影咖啡店,正常退租时反被房东索赔门窗围墙维修费,而改造后的房屋已被房东以更高价格转租,事件经《1818黄金眼》报道后引发广泛关注。一、事件焦点:30万改造费“打水漂”,退租反成被告房屋原状触目惊心:徐先生2023年租下该民居时,房屋处于“常年荒废、水电全无、整屋漏水、墙皮脱落”的状态,几乎不具备直接使用条件。投入30余万系统重建:在征得房东口头许可后,徐先生投入30多万元,重做了水电、修缮了墙体、更换了全套门窗、重建了围墙并完成了室内精装修,相当于重新造了一幢房子。退租遭遇索赔:2026年3月租期到后,房东不仅未对高额改造投入做任何补偿,反而要求徐先生赔偿门窗和围墙的修理费,金额约5万元。房东被指“两头吃”:退租后,房东立即将改造一新的房屋以更高价格(年租从5万涨至8万,涨幅达60%)重新出租,让徐先生质疑房东“既享受了改造带来的租金收益,又要求赔偿”。二、争议核心:口头约定无凭,权责边界模糊口头同意难以举证:徐先生称改造全部经房东口头同意,但未写入书面合同。根据《民法典》第715条,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造需经出租人同意,口头约定在对方反悔时难以成为维权依据。“损坏”还是“修复”难界定:房东指徐先生损坏了原有门窗和围墙,但徐先生提供的改造前照片显示,原有设施早已破败,改造属合理修复而非损坏。索赔依据存疑:房东目前仅口头提出5万元维修费,未提供具体维修清单或鉴定报告,举证责任在于房东一方。若无书面约定,租客维权途径有哪些:留存房屋改造前原状的全方位拍照、录像证据。保留改造过程中的采购发票、施工记录和与房东的所有沟通记录。依据《民法典》第710条主张:若改造是对原破败设施的合理修缮,承租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若房东既享受了改造带来的房屋增值又反向索赔,可依据“不当得利”相关原则主张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