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一男子找了个颇有姿色的女友,二人同居后每天都在缠绵。一开始还算亲密,后来男子逐渐腻味了,直接就甩脸不认账,还要求女友赶紧搬走。其实就是单方面分手,但是女子不肯走,无奈,男子就拿了10万块给女友,女子这才搬走了。
可谁能想到,钱给出去了,他又后悔了,还把前女友告上了法庭。
这事儿发生在福州闽清。黄某家境殷实,追求毛某时很舍得花钱,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还主动劝毛某搬来同住。可没过多久,他嫌毛某花钱大手大脚,单方面提出分手,强硬要求她立刻搬走。
毛某没纠缠,只提了一个条件:想让我搬走可以,但你得给我10万块补偿。
当时的黄某一心想摆脱这段关系,痛快地转了10万。毛某拿到钱,二话不说收拾行李搬离了住处。
可他前脚把钥匙收回来,后脚脑子里的算盘就拨响了——觉得这钱给得冤,转头就把毛某告上了法庭。
理由是这10万属于“不当得利”,毛某没有合法依据拿这笔钱,必须返还。
法官在复盘整个交易过程后发现,这钱还真不是“无缘无故”给的。
当时的完整链条是:黄某急于解除同居关系并收回房子使用权,毛某把10万当成分手和搬离的对价。黄某转账时头脑清醒、意图明确,本质上是通过支付一笔费用来换取毛某的配合,属于双方自愿达成的给付行为。
闽清法院审理后认定,这笔钱属于基于情感和道德层面产生的“自然之债”,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不当得利。
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并承担转账行为的法律后果,事后反悔索要于法无据。法院驳回了他的全部诉讼请求。
说白了,法律不保护那种“既要又要”的算计。
成年人在感情里做出的财产处分,只要不违法、不违背公序良俗,且基于真实意愿,就必须对自己的选择负责。你不能在享受了金钱带来的便利(比如对方迅速腾房)之后,又反悔说这笔交易不成立。
这10万块他要得回来吗?要回来才叫没天理呢。自己主动提的分手,自己主动掏的钱,自己主动签的账,回头又把人家告了——两头便宜都想占,哪有那么好的事。
信息来源: 本文综合自福州晚报2026年6月24日报道《10万元“分手费”给了又反悔……法院判了!》及闽清法院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