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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4元过期零食凭证据获赔千元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近日就“4元过期薯条索赔案”作

买到4元过期零食凭证据获赔千元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近日就“4元过期薯条索赔案”作出一审判决:商家退还颜某货款4元并赔偿1000元,判决现已生效,该案因标的额小、事实清晰、权责明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2025年4月22日,颜某在学校附近超市购买零食,其中1包薯条花了4元。薯条包装显示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12日,保质期9个月,购买时已过期。颜某向超市索赔未果,遂起诉要求退还货款4元并支付1000元惩罚性赔偿金。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主张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赔付。4元货款的十倍仅40元,因此适用1000元保底赔偿标准。 买到4元过期零食凭证据获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