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山,有个小伙子夜里去酒店里做按摩,点了个女技师来给自己做服务。在按摩的时候,小伙子提出非分的要求,女技师不答应,小伙子生气了,竟然发泄情绪伤害女技师。酒店经理闻声赶来,立刻救下了女技师,小伙子害怕自己被抓,从5楼落了下去,也不知道是想要逃跑、还是故意做傻事,最后小伙子出了意外。
小伙子的家属不答应了,把酒店给告了,要求赔偿45.6万元。
(南方都市报6月28日报道了这则新闻。)
有一个小伙子刘某,时年25岁,事发这一天凌晨的时候,小伙子来到酒店里入住,因为也喝酒了,小伙子暂时还不想入睡。
听闻酒店里有按摩的服务,小伙子就来到了按摩的房间,点了个女技师给自己做按摩。
就在服务期间,刘某又产生了新的不大健康的想法,准备跟女技师提出要求。
听到刘某的诉求,女技师直接拒绝,坚决不答应,因为在她看来,刘某这个要求非常过分。
刘某这边也有前因,跟几个兄弟喝酒聚餐,当时心情也不是很好,如今看到女技师拒绝自己,他就更加生气了,直接想要发泄情绪。
在刘某的一再要求下,女技师表明自己的态度:她只提供正当的按摩服务,其他都不行。
刘某看到女技师如此不听话,竟然对她展开了伤害,当时女技师身体已经被刘某给伤害了不轻。
女技师一直大声呼救,这个时候,酒店的经理听到了,立刻赶过来施救。
进入房间后,看到女技师还在挣扎,身上有多处痕迹,刘某丝毫没有停止的意思。经理就先把女技师给救出来,准备带她去包扎。
同时,经理吩咐其他员工,要盯着刘某,等下就报一下警。
安抚好女技师之后,经理又折返,想要跟刘某协商,稳住他的情绪。谁知道,刘某却从5楼处,做了傻事。
究竟是想要逃避追责呢,还是本来就存了这个念头,一切未可得知。
没多久,救助人员、办案人员都赶过来了,但是很可惜的是,刘某经过抢救之后,还是离开了人世。
经查,在刘某的手机里,他给两位同事发布了信息,内容都是:我要走了,我们来生再见等等之类的。
如此可以判定,刘某在案发之前,已经存了这种要做傻事的念头。
而受伤的女技师呢,她的身体被刘某伤害了多处,伤情鉴定为轻微伤。
女技师这边还没开始索赔呢,刘某的家属倒开始上诉了,他们把酒店给告了,说酒店窗户的设计不合理,也没有安装限位器,要求酒店赔偿45.6万元。
酒店需要全方位安全吗?出来事情酒店需要绝对的兜底吗?法律的规定是,在合理限度内,保障住客的安全。
具体的我们看一下法律的规定。
《民法典》第 1198 条规定,宾馆、酒店作为经营服务场所应该承担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尽到义务造成了损害,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 1174 条规定,损害完全因为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他人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这两条法令可以放在一起分析,首先就是,酒店确实应该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这是法律责任。
但是前提是,酒店负责任的义务,也是在合理的范围内,但是如果限高没有问题,且符合高度设备标准,是行为人自己翻越了,自己要做傻事,那么酒店就不存在过错。
而且酒店在发现男子想要做这类事的时候,已经作出了紧急处理,第一时间拨打了救助电话,也打电话报了警,完整履行了事后救助的义务。
由此可以得出的结论是:酒店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过错,跟男子的离世不存在法律方面的因果关系,家属索赔不成立。
从刘某的信息内容来看,就算限位器再高、再完善,估计悲剧还是会发生。
还是上一条,1174条的补充条文。依据《民法典》规定,受害人故意自损、产生不好的行为,由行为人自行负责。
酒店安装限位器作用就是为了防止发生意外,但是却没法阻止有人存心要翻阅,所以说,这类涉事并非悲剧的产生原因。
相反,如果刘某没有出事,他对女技师造成的伤害,也要作出赔偿。
《民法典》第 1179 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应该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
女技师完全可以凭借这个条文,依法向刘某索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
信源:南方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