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起诉了一位2岁的儿童,要求他偿还他爷爷欠下的50万贷款。
听起来就很扯。
这件事不复杂。孩子的爷爷生前把自己和奶奶名下的一套房子抵押了,找银行贷款。不幸的是,2023年11月,因意外去世了。
更不幸的是,同一天,孩子的父亲也因意外去世了。这下家里瞬间失去了主要劳动力,只剩下奶奶和妈妈,还有一个年仅两岁的孩子。
现在问题就来了,留下的财产和债务怎么办。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遗产同时也要继承对应的债务。
当然,可以选择不继承。那么就没有房子,同时也不用还债。但问题是,房子的价值是大于50万的,要不然银行也不会同意用房子来抵押五十万。如果不继承,那对于这个家庭来讲是更大的损失。
而如果选择继承,那么债务也需要承担。
房子是爷爷和奶奶名下的,而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也就是说,爷爷去世后,房子和贷款应该由奶奶和父亲继承。而父亲也去世了,那么就应当进一步由母亲和孩子继承。
所以仍然选择了继承,由奶奶、母亲和2岁小朋友共同继承,同时承担债务。
那么问题就来了,欠银行的贷款怎么还?谁来还?
有人说,这家人都这么惨了,银行能不能就不起诉了。
这当然不行的。从道理上来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如果说银行看人惨就可以随便免除债务,以后所有人借钱都不用还,都靠卖惨或者给回扣让银行认定他很惨,整个金融体系都会崩塌。
而且,银行的工作人员也是人。有了坏账你不起诉,那你就有责任。不可能要求人家为了弱势群体,自己的工作啥的都不要了。
所以起诉是必须起诉的。但问题是怎么起诉。
银行把孩子的奶奶、母亲,还有两岁的小朋友全起诉了。就算法院判到极端,不过就是把他的钱全部拿走。
而脑子正常的人都知道,2岁的小朋友不会有什么独立存款,所以起诉他对银行来说没有好处。
如果真的想要钱,起诉奶奶和母亲就行了。
把孩子加进来就是明着告诉法院,有个小朋友需要保护。如果不加成被告,法院压根就没有办法保护,总不可能主动保护一个和案子没关系的人吧。
而法院也不是傻子,马上接招。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孩子的基本生活保障,优先级是高于银行债权的。于是按照生活到成年,留了15万给他。剩下的钱就执行掉了。
这样保住了孩子基本的生存资金,银行也维护了规则,法院也在合理范围内做出了最有利于可怜家庭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