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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襄阳,37岁男子到自己家鱼塘钓鱼,半路挂到高压线触电身亡,家属索赔169万余

湖北襄阳,37岁男子到自己家鱼塘钓鱼,半路挂到高压线触电身亡,家属索赔169万余元。村委会和供电中心喊冤:他自己鱼竿碰到了高压电线,不关我们的事,我们也想不到!一审判村委会承担35%责任,赔偿58万余元。对此,家属觉得不满意,村委会也不服。二审这样改判了。

据悉,男子肖某37岁,正值壮年,上有六旬父母,下有妻儿,可谓家庭圆满,应该过着平安幸福的生活。

2024年10月1日晚,正值国庆假期,肖某在家吃完晚饭,虽然眼看天色已经黑了,但还是忍不住心中钓鱼的兴致,拿着鱼竿等用具就前往自家鱼塘。

就在去鱼塘的路上,肖某的鱼竿触碰到高压电线,他当场触电,随即被送去救治,经抢救无效,当天离世。

这个消息如同晴天霹雳,重重打击在了这个原本圆满的家庭上,一个家庭就这样失去了支柱,只剩下老迈双亲、孤儿寡母,未来的路如何走下去呢?

尽管心中悲痛万分,但眼下不得不考虑的,是肖某就这样白白走了,还是可以据此拿到一笔赔偿?

于是家属决定起诉村里和供电中心,向他们索赔169万余元赔偿,其中包括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家属扶养费等。

而这对于村委会和供电中心而言,简直是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他们觉得冤枉,尽管对于肖某的离世不无惋惜,但不认为自己应该为此负责。

一审认为,肖某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65%的责任;村委会作为高压电线的产权人,承担35%的赔偿责任,赔偿给肖某家属58万余元;供电中心无赔偿责任。

这个判决没有令肖某家属满意,村委会也不服。

肖某家属觉得,肖某不知晓那里有高压电线,也不熟悉鱼塘附近的情况,在现场没有任何标识的情况下,肖某无法预见自己会触电身亡,所以肖某应承担的责任应小于5%。

在案发现场,高压电线的高度仅有5.35米,小于规定的5.5米,所以肖某家属认为,作为高压电线的产权人和经营者,村委会和供电中心应对肖某的离世负主要责任。

且家里的支柱倒了,影响不可谓不大,今后一家人如何吃饭、老人的赡养、孩子的抚养、医疗开销等,都会成为问题,只有58万,怎么够解决这些问题呢?人死为大,区区58万,怎么配得上一条人命?

而对于村里而言,高压电线一直在那里,是肖某自己不慎触电,怎么能怪到自己的头上?且高压电线的经营权在供电中心那里,就算要怪,怎么能单独怪自己这一边呢?

于是两方抱着各自的目的,都上诉了。

二审改判:肖某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承担65%的责任不变;供电中心承担25%赔偿责任,赔偿40万余元;村委会承担10%赔偿责任,赔偿17万余元。

显然,这个判决,并没有让肖某家属如愿,只是将原本属于村委会的责任划出了一部分给供电中心。

我们能理解肖某家属的心情,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便划分责任,人死虽为大,法律也自有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在本案中,肖某已经是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了,应当为自己的安全负责,他没有尽到排查危险的义务,入夜前往鱼塘钓鱼,将自身置于危险环境之中,以致鱼竿触碰高压电线而身亡,这是他自己的重大过失。

反而是供电中心,不能说毫无过错,但多少是遭了无妄之灾。作为高压电线的经营者,只是因为法律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不管在事故中有无过错,都要对事故负责任。

至于村委会,他们是高压电线的产权人,也是管理和维护者,判处其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更多的是为了督促其加强管理,以减少触电事故的发生。

这样的法律规定和判决,其实是对受害人的照顾,但这并非是我们忽视自身安全的依仗,任何时候,对自己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都是自己,否则事后拿到再多赔偿又能挽回多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