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女子因医美纠纷问题报警处理,谁知竟被挂职的副所长要钱打点,还遭到对方的长期性骚扰。女子愤而举报,致副所长从一级警长降为二级警长,还被党纪处分,可是并未开除,目前对方仍在岗工作。不仅如此,因为女子的举报行为,对方还找上门对女子进行威胁、骚扰。女子气得向公安机关指控对方猥亵,但警方并未立案。
事件要追溯至2018年,何女士因面部医美项目导致术后感染,落下长期头痛的后遗症。她前后赶赴多地维权,后医美中心的涉事医生被指控非法行医,但案件因故搁置。
为了维权,何女士托人找了挂职的派出所副所长的田某,想要推进这个案件。在二人见面后,田某提出要推进这个案件,必须打点关系。为此,何女士给田某转了4000元。
然而后续的发展越来越脱离轨迹,在何女士与田某再次见面时,田某竟提出让何女士给他摸下身体,或者近距离看一下也行。
何女士对田某的言语十分反感,多次斥责,可田某的言语挑逗越来越大胆,甚至提出要与何女士去开 房。
也不知道是田某的作用,还是何女士走访多次维权的作用,医美中心的负责人在2019年8月在武汉被抓。
田某再次联系上何女士,声称负责人可能被取保候审,涉事医生可能会被释放。如果何女士不想看到这个结果,还需要进一步打点。
此时何女士已经不再相信田某了,她果断拒绝了田某的提议,然而田某对何女士的骚扰行为并未停止。
2021年3月份,忍无可忍的何女士向洪山区分局进行了举报,称遭到田某的性骚扰以及猥亵。万万没想到,田某竟带人找上了门进行威胁。
何女士当时吓坏了,但她还是未停止投诉、举报。
此案直到2025年1月10日,何女士才收到了对田某作出的处罚通知,但何女士对处罚结果并不满意。
该处罚通知中指出:田某是已经结了婚的,但多次对报案人进行性骚扰,已经违背了公序良俗,故撤销其挂职副所长的职务,并接受党纪、政纪处分。
何女士见警方没有认定田某猥亵一事,于是再次进行了举报,但公安机关以没有违法事实为由,终止了立案调查。
2026年3月份,何女士到阳逻街派出所再次指控遭到田某猥亵,该派出所以无管辖权为由,决定不予立案。
不过在5月份,何女士收到了对田某的处理结果通知,田某因收受2万元现金,被党内警告处分,政务撤职处分。
可何女士认为这样的处罚太轻了,只有将田某拽出公安队伍,她和家人才能安全。
目前,田某仍正常在岗上班。
对于何女士的遭遇,我们也感到无比愤怒,没想到一个已婚的民警,竟然对报案人作出如此恶劣的行径,这无疑是破坏了公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
1、那田某的行为算不算猥亵?
这里有一说一,田某对何女士最多的是言语上的调戏,这属于性骚扰。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现在有证据证明田某在已婚状态下对何女士实施了性骚扰行为,所以何女士有权要求田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至于何女士说田某对其实施了猥亵行为,但并没有确凿证据,所以田某的行为不构成猥亵。
2、田某为何没有被开除?
田某是一名公职人员,且还是一名执法人员,其明知自己的行为对何女士构成骚扰,仍故意为之,而且田某还是有家庭的,所以他的行为就更加恶劣。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40条第6项规定,有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因此,对于田某的恶行,的确可以开除,不过需要达到情节严重才行,而一般达到判刑的程度,才会予以开除。
现在田某都没有被行政处罚,那自然也没有达到需要开除的程度。
3、田某收了何女士2万多元,这算不算受贿罪?
如果按照何女士所说,田某是主动向何女士索要钱财的,那就属于索贿。如果是何女士主动给钱拜托田某帮忙,那就属于受贿。
受贿与索贿的立案金额是一样的,只要达到3万元以上即可。但是索贿达到3次以上,且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也构成犯罪。
当然,在法律实践中,只是刚达到入罪门槛的金额,大多数都不会立案或者不起诉。
警方之所以没有对田某进行立案追诉,可能也是因为证据不足,以及涉案金额没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如果何女士有证据,可以继续提交。
最后,身为一位民警,还是副所长,却知法犯法、索财扰民、性骚扰民众,行为极其恶劣,严重突破职业道德和法律底线,这样的败类的确应当清除出公安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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