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一个小伙子晚上喝完酒回家,路过同村一女子家,直接闯进去想把女子给侵犯了。女子大声哭喊,男子还是想要强行亲密,女子一直挣扎,丝毫没有就范的意思。小伙子有些心慌,大晚上的,这女人的哭声也挺大的,他有些害怕,放弃了行为直接就溜走了。虽然没有得逞,但是小伙子的下场还是很悲催。
而且这位女子,是个聋哑人,身体不是很方便,竟然还遭受男子的侵扰,男子的行为过于恶劣了。
(本案例参考来源:裁判文书网)
贵州有个小伙子杨某27岁,学历不是很高,早就出来务工谋生了。
事发这一天晚上,杨某外出跟别人饮酒,喝的醉醺醺的准备往家赶,正好就经过了同村的王某家。
王某是一个身体不大方便的人员,聋哑,平时儿女都在外地务工,自己一个人在家生活。
事发的时候,王某就在家里洗碗,准备收拾一番关灯睡觉。
杨某看到王某家里还有灯火,大门也没有关,直接就闯了进来。看到王某之后,杨某就起了歪心思,竟然想要跟王某发生点关系。
进来之后,杨某就把王某的家的大门给关了,随后溜到了王某的后背处,一把抱住了她。
王某是听不到声音的,所以面对这突如其来的动静,她有些害怕,但是反抗也没用,力气没有杨某大。
随后杨某就把王某带进卧室,准备强行亲密。王某一直哭闹,声音比较大。
夜深人静的,王某的哭声很容易回荡在村内,杨某就在等待,看王某能不能声音小一点,随后再发展。
可是王某丝毫就没有停止的意思,杨某只能作罢,随后就从大门处溜走了。
要说杨某也没有得逞,案发之后,他是否可以幸免于难呢?
那可不一定哦!
事发之后,王某立刻就报了警,没多久杨某就被抓获了。
被抓住之后,杨某表示:自己并没有实施行为,所以并不能构成犯罪。
而事实就是,杨某的本意是准备继续作案的,只不过不是自己主动停止行为,是因为害怕王某的哭声引发邻居的注意,这才被动停止作案,所以他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所以说,杨某的行为,构成了侵犯罪。
逃离之后,接到电话的杨某,主动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定为是自首的情节,积极认罪认罚,据此,可以有从轻处罚的可能。
经过审理之后,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这个案件很多网友表示唏嘘,任何时候,都不要想着去犯法,一步踏错,留存档案记录,这就是个污点了。
小伙子才27岁,看上了年纪中旬的农妇,还有非分之想,这不,就触犯了法律的底线,这不就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嘛!
《刑法》第 236 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去侵犯妇女的,构成侵犯罪,基准刑期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小伙子的基础定罪,就是按照侵犯罪的罪行来论处。而法定从宽的情节是,犯罪中止。
《刑法》第 24 条规定,实施侵犯行为,犯罪中止,属于犯罪未遂。
在侵犯罪已遂的基础上,对小伙子的行为进行从轻处理,这个对于未遂罪的定论。
但是,本案中,小伙子还有两处法定从重情节,在量刑的时候,又将会成为上浮的依据。
第一项、小伙子入户实施侵犯,非法侵入了私人的住宅试图去作案,已经严重侵犯了他人居住安宁权,属于情节恶劣的类型。
第二项、被害的对象,是身体不便的女子,是聋哑人士。小伙子针对身体有缺陷的人群实施侵害行为,根据司法解释可知,将要从严打击。
《民法典》第 1165 条第 1 款规定,行为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男子主观上具备故意入侵、入户的意图,后来还想要实施侵犯,存在重大过错,已经侵害农妇多项人格权益,造成精神恐惧、身心损害等。
《民法典》第 1179 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损害的,应该赔偿医疗费、护理费、造成心理诊疗产生的费用、以及精神抚慰金等。
所以说小伙子不仅要面临刑事处罚,还要赔偿妇人的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全部损失。事发时小伙子醉酒,但是“喝醉了”不能免除任何的法律责任。
对于这个案件,大家都怎么看呢?
信源:裁判文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