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娱乐网

重庆,一位妈妈给孩子买完薯条后,发现早已过期。找超市讨说法,却被冷脸拒绝,她一气

重庆,一位妈妈给孩子买完薯条后,发现早已过期。找超市讨说法,却被冷脸拒绝,她一气之下将超市告了!现在好了,本来协商一下能退4块钱的事最后被判赔偿1000块。

素材来源于:智慧生活报

这事还得从去年4月份说起。

颜某有一个正在上小学的孩子,一天她像往常一样接孩子放学,回家途中,孩子跟颜某说自己想吃点零食。

正好学校旁边就有一个超市,学校里的很多孩子都在这买东西,颜某之前也常来,就带孩子进去选购了一波喜欢吃的零食。

等到结完账,颜某想帮孩子打开一包薯条时,却意外发现这包薯条早就过期了,生产日期显示2024年7月12日,保质期9个月,已经过期了十多天了。

想到这家超市就开在学校旁边,来的顾客大多是孩子,本应该更加注意食品安全的。

可过期薯条却没按时清理,颜某觉得这家超市也太不负责任了,而且想到之前也没少在这消费过,这次是被她发现了,那有没有没察觉到就吃了的零食呢?

想到这里,颜某就觉得十分恼火,于是她再次折返找超市的人讨说法,索要赔偿。

谁曾想到,超市负责人不仅没道歉,反而觉得才过期十多天而已,又不是过期了很多年,已经变成了“僵尸薯条”,颜某好歹是个成年人,心胸过于狭隘,也太较真了。

再加上这包薯条也不过四块钱,刨除成本自己也赚不了多少,自己也不过是没及时清理货架,颜某根本就是故意找茬,所以拒绝赔偿。

颜某看对方态度强硬也没惯着,转头就一纸诉状把超市给告了。

既然对方不讲理,那就自有说理的地方。

双方对簿公堂前,颜某将过期的薯条、购物小票、还有支付凭证全部提交了上去,证据相当完整,堪称无懈可击。

而超市方,可能自觉理亏,都没有出席庭审。

但不出庭不代表就能逃避责任和躲过惩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超市作为被告的一方,经法院合法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据此作出缺席判决。

最终判决,超市退还颜某4块钱,并赔偿损失1000元。

这1000块钱是怎么来的呢?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超市售卖过期食品,而过期食品显然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颜某依法提出赔偿请求,再正常不过。

按照过期薯条售卖的价格4元,无论十倍和三倍赔偿,均属于“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最后直接按照一千元赔偿,也合法合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本案的涉案金额为4元,赔偿金为1000元,完全适用于“小额诉讼”,也就是说,一审即终审。

超市原以为不出席就能躲过质问和斥责,但其实损害的是自己的权益,丧失了出席辩白的机会,但现在尘埃落定,超市唯一的辩驳机会也没有了。

这件事堪称教科书般的维权,让很多人大快人心,这也为所有经营者敲响警钟,应对上架的食品负有严格的审查义务,口碑一旦崩盘,就无法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