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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汕头,一男子尾随小女孩进入监控盲区,随后将她迅速抱起,转身抛入河中!所幸路人

广东汕头,一男子尾随小女孩进入监控盲区,随后将她迅速抱起,转身抛入河中!所幸路人经过目睹一切,合力救人。女孩亲人赶到后,表示男子与小女孩也是家人关系。既是家人,为何要对孩子下此狠手?

事情发生在7月1日上午,监控录像显示,最开始,小女孩独自走在路上,身边没有家长陪同,一名身穿蓝衣的成年男子一路鬼鬼祟祟地跟在她的身后,行迹非常可疑。

男子一边尾随一边四处张望,确认周围情况,直到进入一个被屋檐挡住的监控盲区后,他立马冲上前去,把小女孩抱起。

不到十秒钟,就看到他抱着小女孩再次冲出监控盲区,一路小跑着,径直跑向马路对面的河边。

小女孩拼命挣扎,男子却动作干脆,快速把小女孩高举过头顶,然后用力地丢进了河里,只听扑通一声,小女孩就掉进水中,上不来了。

录像中,男子动作干脆,全程不带一丝犹豫,看起来像是早有预谋。

确认孩子落水后,他就像无事发生一样,转身离开了监控区域,情绪平静得就像刚刚只是丢了一袋垃圾,看得人倒吸一口凉气。

好在这时,有一位路过的大哥目睹了孩子落水的全过程,虽然眼前的一幕让他感到恐慌,但他努力压制住心中的不安,迅速停下电动车,跑回事发现场,对孩子展开施救。

大哥二话不说钻入水中,将孩子托起,此时,一对路人母女也发现了这里的情况,赶忙停下车,跑过来搭把手,在岸上隔着栏杆接住了孩子。

多亏了他们的协力配合,最终成功将孩子救了上来。差点丢了条命的孩子,救上来以后还是吓得惊魂未定。

没想到,不久后,蓝衣男子竟然再次出现了,旁边还跟着一位老人。

老人得知发生的一切后,向路人说明情况,并表示这孩子是自家的,随后便领走了小女孩,一边走还一边数落跟在自己身后的作案男子。

据悉,这名蓝衣男子与小女孩竟是一家人,女孩已经平安无事,男子因为行为不可控,已被送往精神病院。

目前,有关部门已经关注到这件事,并联系了当地的相关负责人,后续情况有待进一步了解和调查。

这小女孩差点在瞬息之间丢了命,实在让人后怕,也感到无比愤怒!好在她最后平安无事,可男子的犯罪行为究竟是否会得到法律的制裁呢?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男子将小女孩抛入河中,已经证明有故意杀人的动机,只是因为路人的及时施救,才保住了小女孩的安全,就算不能完全按照故意杀人来判刑,也属于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理、适当减刑,但改变不了他的犯罪事实。

但本案中,还存在另一个变数,就是知情人提到的男子“被送往精神病院”,证明他也许是一个精神病人,而针对精神病人,法律上有不一样的判罚方式。
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所以,关键在于后续对男子进行精神情况鉴定后的结果,如果被证明他在作案时完全不能控制自己,就不需要付刑事责任;

同样地,如果有证据证明他当时是尚未完全丧失能力的,他需要付一部分的刑事责任,但也许可以从轻处罚;

如果经过鉴定后证明他当时精神正常,就可以直接按故意杀人未遂来进行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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