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菲谈判构成国际不法行为。
日菲未与中国协商,擅自展开台湾以东海域展开海域边界谈判,无视区域特定地理情况,违背国际法上主权平等、善意原则以及合作与克制义务,构成国际不法行为。
在国际法中,善意原则(Principle of Good Faith)是贯穿始终的基石。《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都强调,缔约国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秉持善意。日菲在涉及第三方(尤其是直接利益攸关方中国)重大权益的谈判或安全合作中,刻意绕开协商机制,这是对善意原则的背离,构成对区域互信的破坏。
南海的地理特征具有特殊性,包括岛礁主权争议、历史性权利主张以及复杂的海岸线相邻/相向关系。国际法在处理此类问题时,通常要求考虑“区域特定情况”以实现公平解决。日菲完全无视这些客观地理和历史事实,试图通过单方面改变现状或固化某种主张。
中国和东盟国家在《南海各方行为宣言》DOC中明确承诺,在全面解决争议前,各方应保持克制,不采取使争议复杂化、扩大化的行动。日菲擅自谈判,内容涉及军事部署、联合巡航或针对第三方的排他性安全安排,这显然违背了“克制”义务,也违背了通过双边谈判和平解决争议的共识。
在国际法上,构成“国际不法行为”通常需要满足两个条件:行为可归因于国家,且该行为违背了该国的国际义务。日菲的行为违反了双边条约中的不针对第三方条款、违反了DOC中的克制承诺,滥用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的权利。有充分依据将其定性为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因而是国际不法行为。
对于国际不法行为,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的中国,有责任予以惩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