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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一女子毛女士没有住处,她男朋友黄某迫不及待地把她带回家一起住,俩人都欲望强

福建,一女子毛女士没有住处,她男朋友黄某迫不及待地把她带回家一起住,俩人都欲望强,体力也好,不知疲倦,放纵了好长一段时间。
 
毛女士当时没有固定住处。她跟黄某谈恋爱之后,黄某正处在热恋的劲儿头上,一听女朋友没地方住,立马就主动提出来让毛女士搬到自己家里住。
 
那时候黄某心里打的算盘也简单,俩人天天见面,既省了外面约会的开销,又能朝夕相处,巴不得赶紧把人接过来,就怕晚一步女朋友找了别的住处,自己没机会表现。
 
就这么着,毛女士很快就搬进了黄某名下的房子里,俩人正式开始了同居生活。
 
刚住到一起的时候,俩人感情正浓,年纪也轻,体力精力都足,天天腻在一块儿,吃饭、出门、在家都凑一起,怎么看对方怎么顺眼,一点小事都能开心半天。
 
日常开销大多也是黄某承担,毛女士也不用再为房租发愁,俩人都觉得这样的日子挺不错,那阵子俩人都没什么矛盾,只顾着过二人世界,就这么舒舒服服放纵了好长一段时间。
 
黄某那时候肯定觉得自己这决定做得太对了,既帮了女朋友解决了住宿难题,自己也过得顺心如意。
 
可日子一长,问题就慢慢冒出来了。天天住在一个屋檐下,哪有那么多风花雪月,剩下的全是柴米油盐的琐事。
 
花钱的习惯不一样,作息时间合不来,家里的家务谁来做,大大小小的事儿攒到一起,拌嘴的次数就越来越多。
 
一开始吵完还能互相哄一哄,时间久了,耐心磨没了,感情也就跟着淡了。黄某的态度转变得也快,当初巴不得毛女士天天待在自己眼前,这时候越看越觉得烦,满脑子就想赶紧分手,让对方搬走,落个耳根清静。
 
等黄某正式提出分手,让毛女士收拾行李搬出去的时候,麻烦就来了。毛女士本来就没别的住处,手里也没多少积蓄,这时候被赶出去,连个临时落脚的地方都找不到,自然不肯答应。
 
就这么着,俩人僵住了,分手说了,可人搬不走,还是天天在一个房子里住着,早就没了情侣的情分,见面要么吵架要么不说话,尴尬得不行。
 
黄某前前后后找毛女士协商了好多次,好话坏话都说尽了,甚至放话要换锁,可毛女士态度也很坚决,没地方去就是不搬,她的想法也实在,总不能让自己流落街头,要走也行,总得有个合理的说法,解决自己住宿的问题。
 
耗的时间越长,黄某心里越烦躁,就想赶紧把这事儿了了,最后他想了个自认为干脆的办法——花钱买清净。
 
黄某主动跟毛女士说,自己愿意一次性转10万块钱给她,当作分手的安置补偿,条件只有一个,收到钱之后马上搬离,从此俩人互不联系,彻底了断。
 
他当时只想着赶紧摆脱这种僵持的日子,十万块虽然不是小数目,但能换个长久的清静,他觉得值,谈妥的当天就把钱转到了毛女士的账户上。
 
毛女士这边,拿到这笔钱,租房、过渡生活都够了,再继续耗下去也没什么意思,就信守约定,当天就收拾好了所有行李,彻底搬出了黄某的房子。
 
本以为事情到这儿就结束了,俩人好聚好散,谁知道后面还有反转。毛女士刚搬走没几天,黄某一个人待在空荡荡的房子里,清静是清静了,可看着银行卡里少了的十万块,越想越心疼,越琢磨越觉得亏。
 
他翻来覆去地想,不就是让对方搬个家吗,怎么就花了十万块?越想越觉得这笔钱出得冤枉,当初的爽快劲儿全没了,满脑子都是把钱要回来。
 
他也不管当初是自己主动提的条件、自己自愿转的账,转头就写了起诉状,在2026年年初跑到福州闽清法院,把毛女士告上了法庭,理由是毛女士收这十万块属于不当得利,要求对方全额返还。
 
法院受理案子之后,把两边的证据都查得明明白白,聊天记录、转账凭证都摆出来,事实非常清楚:这10万块钱不是毛女士敲诈勒索来的,也不是黄某转错账的,就是黄某为了尽快解除同居关系、让毛女士搬离,主动协商提出的补偿款,整个过程没有欺诈,没有胁迫,就是两个成年人自愿达成的约定。
 
法官在审理的时候也说得很明白,这种因为恋爱分手产生的补偿款,属于情感和道德层面的自然之债,对方拿钱是有约定依据的,算不上平白无故获利,根本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标准。
 
黄某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转账的时候清楚自己的行为会有什么后果,不能事后后悔了,就想把钱要回去。
 
2026年6月25日,福州闽清法院对这起案子做出了最终判决,直接驳回了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这10万块钱毛女士不用返还,就连案件的诉讼费,也全部由黄某自己承担。
 
等于黄某折腾了这么一大圈,钱没要回来,还额外搭进去一笔诉讼费,从头到尾都是自己跟自己较劲。
 
当初急着把女朋友接回家的是他,后来急着赶人走的是他,主动掏钱买清净的是他,转头反悔起诉的还是他,翻来覆去全是他自己的主意,最后落了个赔钱又丢人的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