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男的为了打发同居女友,硬是掏了十万。当初他追人家的时候,看人长得水灵,同居后天天腻在一起,亲热得不行。后来男的烦了,说啥也不处了,直接让人搬走。这不就是单方面通知分手嘛。女的不搬,男的没辙,甩了十万,女的才走。
本以为花钱买了清净,两人从此一拍两散、再无瓜葛,谁曾想女方刚搬走没多长时间,男子就越想越觉得 “亏得慌”,转头就把昔日女友告上了法庭,张口就要对方把这10万块钱全额退回来。
当事人黄某家境优渥,自身条件也不差,一次偶然机会认识了外形靓丽的毛某,两人很快看对了眼,顺理成章确定了恋爱关系。热恋期的情侣总恨不得时时刻刻黏在一起,加上外出约会、临时住宿的开销实在不小,黄某便主动提出,让毛某搬到自己名下的房子里共同居住。
同居的日子刚开始,两人确实度过了一段十分甜蜜的时光。每天朝夕相处,从一日三餐到日常起居都彼此陪伴,感情浓度一度达到顶峰。可新鲜感消退的速度,远比两人想象中更快。相处久了,生活里的细碎矛盾慢慢浮现,毛某日常消费习惯偏大手大脚,时不时会向黄某开口要零花钱,时间一长,黄某心里的厌倦感越来越重,当初的心动和热情,慢慢被琐碎的不满取代。
腻味之后,黄某也没想着好好沟通解决问题,干脆直接摆出了分手的态度,不仅对毛某冷脸相对,还反复催促对方收拾东西赶紧搬走,就是想单方面结束这段关系。可毛某显然没法接受这样说散就散的结局,在她看来,自己这段时间投入了感情和时间,同居生活也付出了相应的精力,不能被对方一句话就扫地出门,因此始终不肯搬离住所。
两人就搬离的事拉扯了好多次,始终谈不拢。黄某一心只想快点摆脱这段关系,不想再继续纠缠下去,思来想去,他决定用钱解决问题。他主动给毛某的账户转了10万元,明确表示这笔钱是分手补偿,只要毛某收到钱后立刻搬走,两人就算彻底两清。
收到转账的当天,毛某也没再拖延,收拾好自己的行李就离开了黄某的住处。事情走到这一步,其实算是双方达成了默契,一个出钱换自由,一个拿钱体面离场。可等毛某真的搬走、身边清净下来之后,黄某却开始反悔了。
他越琢磨越觉得这笔钱花得不值,觉得自己只是提了分手,凭什么要平白无故给对方十万块。抱着这样的想法,黄某一纸诉状将毛某告到了闽清法院,他主张毛某收下这10万元属于 “不当得利”,没有合法的收取依据,要求法院判决毛某全额返还这笔钱,连诉讼费用都要对方承担。
这桩案子的核心争议点,其实就是这10万块钱的性质到底是什么。黄某一口咬定是不当得利,可法院审理后,直接给出了完全不同的认定。
闽清法院的法官梳理了整件事的来龙去脉,结合双方的转账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后明确,这笔10万元的款项,从始至终都不是无缘无故的转账。黄某转账的目的非常清晰,就是为了促使毛某搬离住所、顺利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这笔钱本质上是他自愿支付的分手补偿款。
整个协商和转账的过程里,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的情形,也没有重大误解,完全是黄某作为成年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通俗点说,这就是黄某自己主动开出的 “条件”,用10万元换取女方搬离、结束同居关系,毛某也按照约定履行了搬离的义务,双方其实是达成了一份口头约定,并且都已经履行完毕。
针对黄某提出的 “不当得利” 说法,法院也直接予以了驳回。法律上的不当得利,指的是没有合法依据、一方受损一方获利的情况,但在这起案件里,毛某拿到10万元是有明确对价的,她履行了搬离的义务,这笔钱是对应付出的补偿,有合法的约定依据,根本不属于不当得利的范畴。
最终法院认定,这笔分手补偿款属于基于情感、道德层面产生的自然之债。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为自己的转账行为承担对应的法律后果,他自愿给付之后又反悔,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既没有事实支撑,也没有法律依据。法院最终依法判决,驳回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的诉讼费用也全部由黄某自行承担。
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大额彩礼,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或者登记后未共同生活等法定情形下,给付方是可以要求返还的。但像本案里这种为了结束同居、了断感情主动支付的分手补偿,只要是自愿给付、没有胁迫欺诈,钱款交付之后就不能随意反悔要回。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里,对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也有明确规定:双方无配偶同居的,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各自的工资、投资收益等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则按出资比例、结合贡献大小来分割。
说白了,同居关系和婚姻关系不一样,不受婚姻法律的完整保护,没有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也没有离婚时的经济补偿、损害赔偿等配套规定。很多人同居时觉得和结婚没区别,真到分手算账的时候才发现,两者的法律保障差得很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