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和女友入住酒店一楼客房,亲密时,男子突然听到窗边有动静,还有个黑影,察觉到有人偷窥后,男子立马上前拉开窗户,对方见状拔腿就跑,男子果断报警,他这才知道,对方有偷窥癖,一路尾随他和女友到酒店,晃悠了半小时找到他们房间后,蹲在窗外就开始偷看,还拉开纱窗偷拍,男子气得把偷窥者和酒店一起告了。
2025年4月16号深夜11点多,张某和女友入住了当地一家连锁酒店的一楼客房。
就在两人亲密过程中,张某隐约听见窗边有动静,他抬头一看,窗帘缝隙里居然隐约有个黑影晃了一下。
他立马警觉起来,走到窗边拉开窗帘,果然看见窗户不知道什么时候被人推开了条缝,窗外的人见被发现,转身就跑。
意识到他和女友遭到了偷窥,张某果断报了警。
民警过来之后调了酒店监控,又询问了相关人员,很快就把偷窥的李某抓了。
原来,这李某早就有偷窥的变态癖好,当天半夜他看见张某和女友往酒店走,就一路尾随跟了进来。
他在酒店两个楼层的好几间客房门口晃悠偷听了半天,最后顺着声音找到了张某住的房间,还特意绕到酒店外面,蹲在一楼窗根底下偷窥了足足半个小时。
后来他还嫌看不清楚,伸手把纱窗拉开一条缝,把手机伸进去偷拍,这才弄出动静被张某发现。
让张某这边更无法接受的是,他入住的时候特意检查过窗户是关着的,结果酒店的一楼窗户根本没装防护栏,也没锁死,外人轻轻松松就能推开。
而且,李某在酒店楼道里晃悠了半个多小时,一会儿趴在这个房门上听,一会儿凑到那个窗户边看,这么明显的异常行为,酒店的安保人员居然全程都没发现。
好好的住个店,隐私被人看了个精光,张某实在咽不下这口气,把李某和酒店一起告上了法院。
法院很快就查清了事实,首先李某偷窥偷拍的行为明摆着侵犯了隐私权,肯定是要赔偿的。
其次酒店作为经营方,本来就有义务保障住客的安全,结果安保漏洞百出,连有人在楼道里晃悠偷窥都发现不了,也得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法院判李某给张某赔7000块钱,包括精神损失费和律师费,还得和酒店一起出一份经过法院审核的书面道歉信,酒店要对赔偿款承担20%的补充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要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损害是第三人直接造成的,先由第三人承担全部责任,经营者没尽到义务的,要承担对应的补充责任,赔完之后还能向直接侵权的第三人追偿。
住客在酒店被外人偷窥偷拍,偷窥的李某是直接责任人,得先赔所有损失。
但酒店要是没及时发现、制止这种在楼道晃悠偷听的异常行为,就属于没做好安全保障,得按过错比例承担部分赔偿,就像这次酒店被判担20%的补充责任,之后还能找李某把这部分钱要回来。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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