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众聚焦的明星商业广告代言问题?
第一,哪些明星不应介入商业代言广告?
多数公众认为,凡是长期饰演革命领袖人物的特型、特定和特征演艺明星,不应介入并从事商业代言广告。因为这样的演艺明星已经被打上了领袖形象的艺术烙印,他们的商业代言行为,总会让受众产生已经不可抛开的文化联想,而且相当一部分公众,完全割舍不了对领袖形象的感情崇尚。他们在感情上无法接受用领袖影响力,去拉升广告效应的商业行为。甚至认为这样的演艺明星广告,是对领袖的不敬和亵渎。
而更多的人则认为,饰演领袖人物的明星演员,更应该在戏里戏外高度自觉地维护好领袖伟人的崇高形象,保持和体现出自身的政治觉悟和职业品格。绝不应利用伟人特定演员的身份,在广告市场上敛财谋利。在一部分公众中,还就此提出,希望在广告法中专门立下规矩,禁止领袖人物的特型、特定和特征演艺明星从事商业广告代言活动。
此外,公众还普遍认为,在职的国家级主流媒体播音员、主持人、著名编辑记者等公众人物,也不应介入和从事商业广告代言活动。
第二,对明星商业代言广告的收入,是否应单独加征税收的问题?
商业广告代言是演艺、体育、歌唱、娛乐等各路明星轻松敛财的主要来源。一个以秒计价的电视商业广告,可以让明星代言人轻松敛财几十万、上百万,甚至更多。与拍戏、演唱、参赛挣钱相比,犹如天上掉钱随手接住一般轻松。说是秒进斗金也毫不为过。对此部分公众提出,建议对明星商业广告代言的收入,有针对性的征收个人收入特别税。既按其实际收入不低于60%的比例,随价先行扣缴应税款款。以有效遏制社会分配中的失衡和不公矛盾加剧。
第三,某些特定产品的商业代言广告,必须实行明星回避的问题?
产品和服务的商业推销广告费用,是要进入成本的。而在所有的商业广告代言中,明星广告的费用是最高的。这项成本会直接成为售价的构成部分,转嫁给消费者,最终由消费者买单。因此,为节约成本,减轻特殊消费群体的负担,非常有必要对老人、病人、婴幼儿为消费主体的产品,实行回避制度。一律不得交给各种明星人物去代理。
比如药品,病人食品,老人用品和食品,婴幼儿和老人食用奶粉等。这些产品的消费主体大多是弱势的普通群体,明星广告增加的成本,会直接影响产品的价格,从而加重老人、病人和家庭的育儿负担。使得这些产品的一大笔消费基金,通过广告环节流进明星的个人腰包。
第四,关于明星“软广告”的管理问题?
所谓明星软广告,是指在商业代言广告中,只闪现明星短时头像或身形画面,或者只伴以有辨识度的明星歌声,在广告中体现明星无言的擦边广告手法。这种手法不仅能起到明星暗示作用,还试图让明星代言人在广告法中规避民事责任,隐藏广告收入。对这种软广告现象,必须强化管理才行。
此外,针对对名星广告的管理,特提出以下重要建议:
一是在广告播出画面中,建议公开此广告的代言费和完税扣缴额,以接受社会监督和让消费者知情。
二是要配以产品的生产朔源实景画面及说明。比如羊奶粉的羊奶场、羊奶粉厂有多少人见过?相关的质量执行标准及生产许可证、检测成份等又有多少人知情?
三是应强化广告代言人的民事法律连带责任。一旦所代言的产品出了问题,必须依法对代言人追责、问责。不能光挣钱,啥责也不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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