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答复,现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对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的管控要求总结如下:
1. 双重管控机制
浓度控制:收集处理系统的污染物排放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或相应国家行业专项排放标准。
处理效率要求:
一般地区:NMHC初始排放速率≥3 kg/h时,须配置处理设施,效率≥80%;
重点地区:NMHC初始排放速率≥2 kg/h时,须配置处理设施,效率≥80%;
例外:使用符合国家低VOCs含量规定的原辅材料时,可豁免效率要求。
2. 行业标准优先
若已有国家行业专项排放标准,则优先执行该标准中关于废气收集治理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