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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郭先生做不得!”上海,一男子离婚后,前妻没地方住,就让前妻住在自己爷奶留下的

“东郭先生做不得!”上海,一男子离婚后,前妻没地方住,就让前妻住在自己爷奶留下的公租房,离婚20年后,房子拆迁,男子跟前妻签下协议,把200万拆迁款给了前妻和女儿,剩下的是他的,可前妻突然反悔:我以为拆迁款只有300多万,不知道有500多万,协议作废!

刘先生爷爷奶奶有套公租房,后来他结婚,爷奶看着孙子喜结连理,当长辈的,心甘情愿把房子腾出来给孙子当了婚房,承租人也转到了刘先生名下。

爷奶的心愿,就是孙子在这套房子里,开始幸福的婚姻生活,夫妻恩爱,生儿育女,舒枝散叶,繁衍生息。

没成想,日子过了没几年,刘先生夫妻俩过不下去离了婚,好端端一个家,说散就散了。

当时,前妻没别的地方住,一日夫妻百日恩,刘先生想着,好歹也是女儿的妈妈,不忍心看着她无处安身。

于是,刘先生念着曾经的夫妻情分,就让前妻带着女儿住大房间,自己住小房间。

就这么离婚不离家,抬头不见低头见的,在一个屋檐下生活了很多年。

后来前妻带着女儿搬出去住了,可也没跟这套房子断了关系,她们之前住的那间房直接被她租了出去收租金。

刘先生也没说什么,自己一个人在这套房子里住了20多年,前妻的户口也一直没迁走,就这么挂在这套公房里。

直到前段时间,这套公房赶上征收,有一大笔补偿款要分,刘先生想着大家好聚好散,就和前妻、女儿在征收工作组的见证下,前后协商了好几次。

最后定下来:前妻和女儿一共拿200多万,剩下的征收补偿款全都归他。

3个人都签了书面协议,本来以为这事就这么翻篇了。

谁知道签完协议没多久,前妻突然变卦了。

她一口咬定,自己当时签协议的时候,以为总征收款只有3百多万,那么,她和女儿拿200多万还算公平。

可她后来才得知,拆迁款际有500多万,觉得自己被坑了,说这份协议显失公平,要求直接作废。

前妻提出,要重新按照当年离婚时约定的居住面积比例来分钱,言下之意就是还想再多拿几十万。

刘先生认为妻子贪得无厌,房子征收,一切都是公开的,前妻的借口根本站不住脚。

而且,前妻享受过福利分房,不属于同住人。

这份协议本来就是各方商量好的,签了字就得认,哪有随意反悔的道理,真闹到法院,也不会支持这种出尔反尔的要求。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方签订的征收补偿分配协议,是在征收工作组见证下多次协商达成,征收信息全程公开,不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情形,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前妻只因得知总补偿款更高就主张协议作废,不符合民事行为生效的核心要件,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她的诉求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