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乌兰浩特,一名13岁初二女孩小芬经同学推荐加了包某微信。包某嘲讽她是"照骗",小姑娘赌气,一个人跑到对方公寓去"奔现"。门一关,包某和吴某把她锁在屋里,先后实施了性侵,还拍了视频。事后,两人拿着视频威胁她,逼她多次见面再次发生关系。与此同时,一名12岁小学六年级女孩小英也遭遇了同样的侵害。
九天之后,因为朋友跟包某发生纠纷报了警,这件事才浮出水面。2024年7月22日,乌兰浩特市公安局正式立案调查,当晚就把包某和吴某抓了回去审讯,两人均承认跟女孩发生了关系。
然而,四个月后的2024年11月29日,警方出具了撤销案件决定书,认定该案"没有犯罪事实"。两名男子取保候审,案件就这么撤了。
家属不服,反复申诉。2025年6月9日,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回复称,未发现当地公安局在撤案过程中存在违法情形。公安机关再次书面回复家属:"该案不存在执法问题,法律适用准确,程序合法。"一名办案刑警对媒体表示,本案经过市级公安和检察机关等多部门调查,确认"没有犯罪事实"属实。
据受害女孩哥哥钟先生转述,警方给出的理由主要有两点。第一,两名男子虽承认发生了性关系,但认为女孩"无明显反抗",属于双方自愿。第二,两人辩称不知道女孩未满14岁。
这里就涉及到一个法律上的核心问题。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对方是否"同意",一律以强奸罪论处,且必须从重处罚。这个"无论是否同意"的表述,意味着法律根本不承认不满14周岁幼女的性同意能力。
然而在本案中,"自愿"两个字反倒成了撤案的挡箭牌。这就好比一个人偷了东西,警察不去追究盗窃行为,反而去研究失主是不是"自愿"把东西送出去的,逻辑上根本说不通。
再说"不知道年龄"这个辩解。律师付建指出,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若从其身体发育、言谈举止等观察可能是幼女,就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包某是通过同届同学认识小芬的,完全有机会知道她的真实年龄。
更何况,本案中还存在暴力胁迫手段,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与幼女发生关系,不论是否明知对方是幼女,都构成强奸罪。
从女孩的自述书中可以看到更多令人心痛的细节。吴某首次施暴时,竟然说"我手机里有80块,你跟我整一下就行",过程中还偷拍视频留存。包某在某次性侵前,胁迫小芬转账15元用于购买避孕套,事后再让她垫付8元台球费。
这些细节暴露出来的,不是所谓的"双方自愿",而是赤裸裸的胁迫和控制。一个13岁的孩子,在被锁在屋里、被拍视频威胁的情况下,她所谓的"无明显反抗",究竟是自愿,还是不敢反抗、无力反抗?这个问题的答案,其实并不难想。
更让人心寒的是,家属的申诉之路走得异常艰难。一名受害女孩的家属无奈放弃了申诉,另一名家属钟先生则满心委屈、难以释怀,多次递交申诉材料,可每一次申诉最终全都失败收场。
目前,钟先生表示将继续申诉,律师也建议家属可直接向兴安盟检察分院或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对撤案决定进行依法监督。公众的视线不会就此移开,因为每一个孩子都不该在受到伤害后,还要面对"没有犯罪事实"的冰冷结论。
以上是小编个人看法,如果您也认同,麻烦点赞支持!有更好的见解也欢迎在评论区留言,方便大家一同探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