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渭南,一部电梯里,一个孩子看到女子推着的自行车,脱口而出 “好漂亮”,伸手轻轻摸了一下车把手。可接下来的一幕,让所有人都没想到 —— 女子抬手就给了孩子一巴掌。
女孩才 9 岁,刚在楼下玩完进电梯,一眼就瞧见了那辆自行车。
小孩子藏不住喜欢,张嘴就夸了句 “好漂亮”,手也跟着轻轻搭在了车把上,动作很轻,更像是出于好奇的触碰。
对面的女子手里还攥着一串车钥匙,几乎没有任何停顿,扬手就扇在了孩子脸上。
巴掌落得又快又突然,女孩整个人都懵了,站在原地没反应过来,连哭都没敢哭出声。等电梯门一开,她低着头就走了出去,回家也没敢跟家长说。
直到当天晚上,家人发现她半边脸肿了起来,再三追问之下,孩子才吞吞吐吐说出了电梯里的事。
家属赶紧去物业调了监控,看完录像直接气到发抖 —— 就因为碰了一下车把,至于对一个小孩下这种手?
报警之后的结果,更让家属难以接受。警方表示这件事不构成立案,建议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可打人的女子自始至终不肯露面,连一句当面的道歉都没有,最后只让她丈夫陪着孩子去医院做了身体检查。
孩子小姨接受采访时说,身体上的伤查完了,可孩子才 9 岁,心里的创伤谁来承担?
这件事传出来之后,网上几乎一边倒地气愤。很多人最不能理解的就是:监控拍得明明白白,孩子脸都肿了,怎么就 “不立案” 了?难道打人就白打了?
这里先给大家说透一个最容易混淆的常识:警方说的 “不构成立案”,特指刑事立案。
直白点讲,就是孩子的伤情还没达到轻伤标准,够不上故意伤害罪的刑事门槛,所以不会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但这绝对不等于 “打人不违法”,更不等于这事只能不了了之。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殴打他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跟有没有打伤、伤重伤轻没有必然关系。
伤情轻重只是处罚轻重的参考,不是定性违法的前提。
而殴打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正常可以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放到这起事件里,还有两个没法忽略的加重情节。一是女子打人时手里攥着钥匙,不是徒手击打,客观上危险性更高;二是事发后拒不露面、拒不道歉,完全没有悔过的态度。
这两点加在一起,根本不属于 “情节较轻” 的范畴,也完全不适合轻描淡写地调解了事。
还有个很多人都有的误区:觉得民间纠纷就该协商,警方插手没用。其实不是。治安案件里,调解只是可选的解决方式,而且前提是双方都有协商意愿。
现在打人一方连面都不肯露,摆明了不想好好谈,那警方就应当正常启动治安处罚程序,该调查取证就调查取证,该作出处罚就作出处罚,不能让受害方单方面耗着。
截至目前,这起事件还没有更进一步的官方处理结果。
但全网都在关注,不是大家爱管闲事,是所有人都在等一个公道:一个孩子毫无恶意的喜欢,不该用一记耳光来回应;一个成年人肆意发泄的戾气,也不该靠躲着不露面就能翻篇。
我们常说成年人要情绪稳定,不是说人不能有脾气,是别把脾气撒在比你弱的人身上。
自行车脏了可以擦,车把碰了可以修,可落在孩子脸上的巴掌,还有她藏在心里的委屈和害怕,不是擦一擦、修一修就能抹平的。毕竟我们教孩子懂礼貌的前提,永远是先教会成年人懂尊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