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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尚志,58 岁马某的 5 只大狗出逃咬伤路人,警方勒令他回家锁狗却置之不理

黑龙江尚志,58 岁马某的 5 只大狗出逃咬伤路人,警方勒令他回家锁狗却置之不理,两小时后狗群撕咬路人致死。法院判了:马某取得家属谅解,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先说说马某这个人。58 岁,在尚志当地一个采石场附近住,平时在外头打工,家里养了八条大型笨狗。冬天天冷,他把其中五条挪到了院子里废弃的猪圈里养。

这猪圈早就破了,木门下边烂了个大口子,马某没当回事,随便找了块木板往缺口上一堵,就算完事了。

明眼人都能看出来,这么薄一块木板,根本挡不住五条大狗连拱带撞。但马某就这么凑合用着,心存侥幸,觉得狗平时挺乖,不会真跑出来。

2026 年 1 月 15 号这天,出事了。上午九点多,有个路人在苇沙河道边上散步,突然被冲出来的几条狗扑倒撕咬。好在旁边还有别的路人,一起把狗赶跑了,紧接着报了警。

民警到现场一看,很快就确认了狗的主人是马某。

当时马某不在家,在镇上店里打工,民警就联系了他房东,又通过房东找到了他打工的店主,让店主务必转告马某:赶紧回家把狗拴好,已经咬伤人了。

店主把话原封不动传给了马某。按常理说,自家狗咬了人,正常人第一反应肯定是扔下手里的活往家跑,先把狗控制住再说。可马某没有,他听完之后,继续留在店里干活,跟没事人一样。

一个多小时过去了,十点二十五分,民警见没人来处理,又一次打给店主,催着让马某赶紧回家圈狗。这已经是第二次通知了。话都说到这个份上,马某还是没动,继续干他的活。

他可能觉得,第一次咬人也没出大事,伤者已经送医院了,大不了赔点钱。至于回家锁狗?什么时候回去都行,不急。

就是这两个小时的拖延,出了人命。

上午十一点五十七分,58 岁的姜某走到苇沙河河道三里半的位置,正好撞上了这五条还在外游荡的狗。

这一次没人帮忙驱赶,五条大狗一拥而上,对着姜某疯狂撕咬。等后来有人发现的时候,人已经不行了,死因是创伤失血性休克。

而马某呢?他一直到中午十二点四十分,吃完了午饭,才慢悠悠去派出所,配合调查上午那起狗咬人的事。

笔录做了快一个小时,一点二十七分他从派出所出来,还去了趟医院,想看看上午那个伤者,没找到人。

从头到尾,他都没想起来先回家看看狗有没有关好。从派出所出来,他直接又回店里上班去了。

一直到下午两点零二分,民警实在不放心,陪着马某一起回他家,这才发现那几条狗的嘴上还沾着血迹。马某这时候才有点慌,但他可能也没料到会出人命。

没过多久,下午两点三十九分,公安局就接到了报警,河道里发现了一具男尸,身上全是狗咬的伤痕。

后来 DNA 鉴定结果出来,狗嘴上的血迹,和死者姜某的基因完全匹配,就是这五条狗作的案。

整件事的时间线捋下来,最让人后背发凉的地方就在这。从第一次咬人报警,到姜某遇害,中间隔了将近三个小时。

这三个小时里,只要马某有一次选择回家把狗锁好,第二条人命就根本不会发生。

民警两次托人带话,甚至可以说是勒令他回家处理,他都置若罔闻。不是不知道狗跑出来了,不是不知道已经咬伤人了,是纯粹的侥幸和拖延,觉得没什么大不了的,等忙完再说。

很多人看完判决会问,为什么定的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不是更重的罪名?

这里头其实有明确的法律边界。过失致人死亡,核心是 “应当预见危害,但因为疏忽大意没预见,或者轻信能够避免”。

马某的情况属于后者 —— 他知道猪圈门不结实,知道狗跑出去咬了人,但他觉得不会出什么大事,拖一拖也没关系。

他主观上没有放狗咬人的故意,所以定不了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但他的不作为,和最终的死亡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换句话说,姜某的死,就是他一次次拖延、不履行看管义务造成的。

还有人问,赔了八万就谅解了,是不是太少了?说实话,八万对于一条人命来讲,确实不多。但这类案件里,赔偿金额往往和加害方的经济能力直接挂钩。

马某就是个普通打工的,家里条件一般,能拿出来的钱有限。家属选择谅解,多半也是考虑到现实情况,人死不能复生,对方确实也没什么家底,硬扛着也拿不到更多赔偿。

谅解书直接影响了量刑。过失致人死亡罪正常是三到七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三年以下。法院最后判了三年,已经是这个档位的起刑点,很大程度上就是考虑了赔偿和谅解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