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对许久不见的情侣到酒店开房,谁知40多分钟的恩爱过程全都被陌生男子偷窥、偷拍。更离谱的是,陌生男子被抓获后,反倒将自己的违法行为归咎于小情侣闹得动静太大。事发后,受害情侣愤怒维权,将偷拍者与失职的酒店双双诉至法院,要求书面道歉、赔偿26000元损失以及承担5000元律师费。法院的判决亮了!
据悉,该案发生在2025年4月16日深夜,当事人张先生与女友是异地恋,二人已许久未曾相见,所以此次重逢格外珍惜彼此相处的时光。
当晚23点左右,张先生与女友逛了一天后,结伴入住了当地一家酒店的1楼客房,准备进一步增进感情。
出于对个人隐私的谨慎,以及酒店存在的一些安全隐患,办理入住后,张先生特意仔细检查了整个房间,确认窗户完全紧闭、无外露缝隙。
在确认房间内安全无误后,张先生把窗帘一拉,二人彻底放下戒备,开始享受起重逢的温馨。
可让二人万万没想到的是,室内隐患尽数排除,危险却潜伏在窗外的黑暗之中。
当张先生与女友结束了40多分钟的缠绵后,张先生突然听到了窗外有异常响声,他立即对着窗外大吼:“谁在那?”
然而张先生并未得到回应,只听到疑似有人跑动的声音。张先生立即下床拉开窗帘查看,结果看到窗户正大开着,一个人影正向远处奔跑。
张先生瞬间明白自己与女友的私密活动全程被人窥探了,当即厉声呵斥让对方停下,但做贼心虚的对方并未停留,一会儿就没了踪影。
这突如其来的情况让张先生和女友陷入极度的不适与恐慌,私密活动被肆意侵犯的屈辱感扑面而来。
张先生首先平复了情绪,然后联系酒店前台说明情况,同时拨打了报警电话求助。
警方接到报案后迅速出警,结合现场痕迹、酒店监控线索,很快锁定并抓获了逃窜的李某。
办案民警当场核查其手机设备,发现了他偷拍张先生与女友亲密活动的过程。铁证如山,李某的侵权行为彻底坐实,但李某解释是因为张先生和女友闹得动静太大,所以没忍住才偷窥的。
后经了解,李某在酒店外就已经盯上了张先生和他的女友,且一路跟到了酒店,他主观揣测二人即将开房独处,所以想要偷窥偷拍。
之后,李某趁没人注意,从酒店1楼的杂货间翻窗来到酒店1楼窗外,并精准锁定了张先生的房间。
在发现房间的窗户关了但没锁紧后,李某就趁机把窗户拉开,看到了张先生与女友的整个亲密过程,而屋内的张先生和女友过于投入,对此一无所知。
事后,张先生十分生气,他认为酒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于是将酒店和李某一并告上了法院,要求双方书面赔礼道歉,赔偿损失26000元以及律师费5000元。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张先生和女友入住酒店后,酒店应当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确保张先生与女友的隐私不被侵犯。
不管张先生是否检查了酒店内的安全隐患,酒店都有义务保障安全隐患不会出现。
既然李某在没有办理入住的情况下,混入酒店杂货间,然后从张先生房间的窗户处偷窥,这说明酒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因此,酒店需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其次,李某偷窥、偷拍了张先生与女友的亲密行为,该行为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警方应当对李某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但这并不影响李某仍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李某的实际侵权行为已经被坐实,既然如此,作为被侵犯隐私的受害人,张先生有权要求李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综上,法院判决酒店与李某各自通过书面道歉的方式,向张先生及其女友赔礼道歉。同时,李某应当赔偿张先生及女友2000元的精神损失费,以及5000元的律师费。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20%的补充责任。
最后,通过此案,也是想提醒大家在入住酒店时,不仅要检查内部是否有隐蔽摄像头,还要注意关好门窗,避免隐私被泄露。酒店作为管理者,应当完善访客登记、夜间巡查、区域安防管控等制度,补齐管理漏洞,切实守护住客的人身安全与隐私权益,杜绝此类侵权事件再次发生。
您对此事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