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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员工泄愤删除考生志愿致落榜 四川达州一教育咨询机构员工因家长嫌报价太贵另

教育机构员工泄愤删除考生志愿致落榜 四川达州一教育咨询机构员工因家长嫌报价太贵另找他人填报,泄愤登录系统将考生已填好的本科志愿全部删除致其落榜,本人已于近日被法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一、事件经过起因:2025年7月本科征集志愿发布后,考生小明父亲多次联系达州市某教育咨询机构工作人员刘某某帮忙填报。7月30日,小明将身份证号、考生号、密码全发给刘某某。8月4日,小明母亲与刘某某就填报事宜及价格口头达成协议。激化:小明母亲认为刘某某收费太高,当天私自联系他人于21时完成填报。刘某某久等未果,意识到被“放鸽子”,心生怨恨。后果:刘某某当晚登录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志愿填报系统,将小明已填报的本科批次志愿全部删除。次日本科第三次征集志愿填报已结束,小明直接错失本科录取机会。二、法律定性与判决罪名认定:宣汉县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删除他人存储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高考志愿信息,造成他人无法被本科批次录取,后果严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量刑依据:《刑法》第286条第二款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数据进行删除、修改操作,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高考志愿系统属国家公共教育信息系统,恶意删除志愿、直接断送升学机会的行为,司法实践统一认定为“后果严重”。最终判决: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三、安全提醒考生和家长应在官方网站、App上查询信息和填报志愿,最大限度防止信息泄露。切勿将考生号、密码等核心信息随意发给他人,即使委托机构填报,也应注意风险。篡改或删除他人高考志愿本质上是侵犯考生受教育权,无论出于报复、泄愤还是恶作剧,均触犯刑法,切勿以身试法。 教育机构员工泄愤删除考生志愿致落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