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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琼海,一男子与一 13 岁女孩恋爱,并与女孩发生了 2 次性关系。事后,因不

海南琼海,一男子与一 13 岁女孩恋爱,并与女孩发生了 2 次性关系。事后,因不满另一男子与女孩见面,和朋友一起教训对方。结果过程中,男子朋友直接持刀将对方捅致重伤!

最终男子朋友获重刑,连带着男子也被追责,不仅被指控涉嫌故意伤害罪,还被指控涉嫌强奸罪。法院这样判!

案子摆到法官桌上的时候,争议最大的地方并不是那一刀,而是符某与未成年女孩某甲之间的关系定性。

符某的辩护人在庭上反复强调一件事,符某并不清楚某甲还没满 14 周岁,两人是自愿谈的恋爱,某甲和某甲母亲事后也都表示原谅,希望庭上从轻。

检方拿出完整证据链,微信聊天记录、证人陈述相互印证,逐一驳斥被告人不明知年龄的辩解。

要理解法官为什么没有采信辩方说法,需要梳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长期延续的司法推定规则。2013 年 10 月 23 日两高两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法发〔2013〕12 号。

该文件已于 2023 年 6 月 1 日新版性侵刑事案件意见施行后整体废止,但其中 12-14 周岁幼女主观明知推定裁判精神被现行司法解释延续),全文 43 条,确立性侵幼女从严惩处原则。

明确年龄 “明知” 推定规则:只要结合被害人身体发育、言行、衣着、作息能判断可能是幼女,直接推定行为人主观明知。庭审法官裁判说理即沿用该延续至今的司法精神。

支撑该推定规则的权威参考案例,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检例第 42 号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并非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62 号。齐某系小学教师,多次性侵不满 14 周岁女童,庭审以被害人外貌早熟辩解不明知年龄。

该案裁判要旨明确:教师等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注意义务,不能以 “长得早熟” 免除自身审查年龄责任。

《刑法》第 236 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齐某最终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案彻底收紧幼女性侵案件 “不明知” 的抗辩空间。

2020 年 12 月 26 日《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202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新增第 236 条之一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填补 14 至 16 周岁未成年女性保护空白,最高刑期十年。琼海本案裁判尺度完全契合这套完整立法保护体系。

回到奶茶店门口伤人事件,四人相约出发时,符某仅打算教训吴某出气,但同伙陈某、杨某持刀伤人造成重伤。

刑法上该情形核心区分共同故意边界、实行过限认定,《刑法》第 25 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构成共同犯罪,超出共同合意的极端后果由实行人单独担责,但前提是纠集者明确制止、未放任危险凶器。

江苏多地高院同类故意伤害典型判例统一认定标准:事前仅笼统说 “教训”、未明确禁止持刀伤人,到场目睹同伙亮出刀具拖拽被害人、全程不阻拦、事后一同逃离,不能认定实行过限。

2018 年江苏多地法院审理同类纠集教训他人、同伙私藏刀具致人重伤案件,规则清晰:若事前明确约定仅徒手冲突、禁止携带凶器。

纠集者看见刀具立即制止,持刀重伤行为属于实行过限,纠集人仅对轻伤范围内后果担责;若合意模糊、放任凶器使用,则对重伤结果承担共同责任。

琼海本案符某无法适用实行过限免责规则,关键事实清晰:陈某动手前专门确认被害人身份,符某全程旁观同伙持刀拖拽吴某,既未劝阻也未离场,事后一同逃离。

法官据此认定,符某对暴力可能造成重伤存在概括认知,持放任间接故意,纳入共同故意伤害罪责范围,适用《刑法》第 234 条第二款 “致人重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量刑档。

最终合并刑期 3 年 6 个月具备完整从轻依据:符某归案主动供述全部事实,符合《刑法》第 67 条自首;全程认罪认罚;主动赔付吴某 4 万元并取得重伤被害人谅解,幼女某甲及其母亲亦出具谅解书。

依据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多重谅解,综合可减少基准刑 30% 以下。

法院分别判处:故意伤害罪 1 年 11 个月,强奸罪 2 年 2 个月,数罪并罚执行三年六个月。宣判后符某情绪低落,此前期待大幅从轻的辩护意见未被完全采纳。

信源:南海网法治频道《男子与 13 岁少女发生关系,纠集朋友伤人两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