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烧烤店的女老板娘身材性感,穿着包臀裙在店内忙活,被店内一个醉酒男子盯上了,他一直想要接近老板娘。
机会来了,趁老板娘给其他顾客安排结账的时候,男子立刻行动,伸出了他的 "咸猪手",当时就触碰了女子的臀部,老板娘气的很,大声呵斥,随后老板也赶过来,这男的吓得立刻逃走了。
老板王先生赶过来的时候,那个喝酒的男人已经窜出门口。王先生没有追,他心里明白,追人不如追证据。烧烤店角落里那两个摄像头,把整个过程从头到尾都录了下来,男子怎么盯着看、怎么伸手、怎么被呵斥后仍不收回手,画面清清楚楚。
王先生当场就掏出手机报了警,江宁区分局的民警很快就到了店里,把监控原始素材拷走做为证据。围观的食客里有人小声嘀咕,说这人喝多了估计要不了几天就放出来,王先生听见了没吭声,他清楚这事没那么简单。
2021 年 7 月中旬,成都地铁 1 号线的早高峰车厢里,一名年轻女乘客感觉身后有只手在反复蹭她。这位女乘客没有忍,直接一个转身抓住了对方的手腕,还提高嗓门喊了一句请周围乘客做个见证。
列车停靠下一站的时候,她拽着那名男子一起下了车,径直走到站台的工作人员岗亭。成都地铁公安接报后,把车厢和站厅的录像调了个遍,画面里男子李某,三十岁上下,本地某公司的普通职员,多次故意用手背去贴触受害人的位置,动作重复了不止一次。
李某到派出所后嘴还挺硬,说车厢太挤是无意碰的,还补了一句自己中午跟同事吃饭喝了几杯啤酒,人有点迷糊。办案民警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15 条摆到桌面上,明确告诉李某,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酒精不能当免死金牌。
加上监控里那几次变换站位、主动往受害人身边凑的动作,主观故意根本抵赖不掉。李某最后被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44 条处以行政拘留 10 日,《成都商报》《红星新闻》都做了报道,这案子后来还被拿去做反猥亵的宣传教材。
王先生在派出所做笔录的时候,办案警官把成都那起案子当例子讲给他听,就是想告诉他别担心,喝酒、事后逃跑这两条都不是脱身的理由。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裁量规则,违法嫌疑人实施违法行为后逃离现场,属于可以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也就是说,那位从烧烤店窜出去的男子,跑得越快,回头量刑裁量上越不利。
比起普通治安处罚,2019 年上海地铁 8 号线发生的那起案子更能体现行为严重程度对应的法律后果。当时傍晚客流高峰,被告人王某某,四十岁左右外来务工人员,故意贴近一名十四岁未成年女学生实施触摸猥亵。
小女生受惊喊了同行同学,同车厢退休教师陈阿姨反应迅速,按下车厢紧急报警按钮,协助工作人员将王某某控制至民警到场。
因受害人为未成年人,行为直接突破治安违法范畴,上升至刑事犯罪。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据《刑法》第 237 条以强制猥亵罪提起公诉,当年十月静安法院一审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这起轨交入刑案件过后,上海地铁联合公安部门启动猥亵零容忍专项行动,各大客流车站增设便衣巡查岗位、加装车厢一键报警柱。
同期恰逢《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人格权编第 1010 条定稿明确: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款自 2021 年 1 月 1 日《民法典》正式施行起,成为受害者单独提起民事索赔最直接的法律依据。
回到南京烧烤店的案子,老板娘除了配合公安走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44 条对应的行政处罚流程之外,还完全可以依据《民法典》第 1010 条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向男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损失、取证维权产生的合理开支。
上海未成年猥亵案中,受害人家属也同步走了民事索赔路径,拿到对应精神损害赔偿。这套行政惩戒 + 民事索赔的双轨维权模式,如今全国基层派出所、法院均已形成成熟处理流程。
从成都地铁治安猥亵案、上海地铁未成年猥亵刑事案件,再到南京江宁烧烤店公共场所骚扰事件,三地不同场景、不同轻重程度的同类行为。
对应一套完整分层法律约束:全覆盖监控取证、群众主动作证的社会氛围,叠加《民法典》人格权保护、《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惩戒、《刑法》刑事追责三层法律体系,全方位规制肢体骚扰、猥亵行为。
那位事发后慌忙逃离烧烤店的醉酒男子,警方已依托完整监控锁定身份开展传唤调查,自以为逃跑就能规避责任,实则全部违法事实、裁量加重情节均已固定,法律惩戒早已等候到位。
信源:网易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