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无诚信!”深圳,男子买了一份养老保险,保单写着:60岁按月领取50万。他坚持缴费30年,谁料,他只领取一次50万,到第二个月后领不出来了。男子问保险公司为啥不能按月领?对方称:是员工写错了,把一次性领取写成了按月领取,而且,那员工也找不到了。男子无法接受这个解释,委托律师提起诉讼,希望保险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这男的叫陈先生,1995年投保时刚30岁,在深圳宝安开小饭馆,手里有点积蓄就想给养老留个底!那年头4055元年缴保费可不是小数,按通胀算相当于现在每年4.3万,他咬着牙缴了30年,累计砸进去12.17万,光利息都够买套房首付了!2025年满60岁那天,他特意穿新衣服去银行查余额,50万到账短信弹出来时,他手都抖了,给老伴买了金镯子,还约了老伙计们去喝早茶,这辈子第一次觉得养老有了底气!
知识点1:《保险法》第13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约定交付保费,保险人按约定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单作为合同凭证,签章完整且无涂改即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不能以“员工失误”单方否定合同内容 。
第二个月10号,陈先生早早就等在银行门口,刷新了8遍手机银行,余额还是老样子!他跑到保险公司营业厅,柜台小姑娘查了半天,支支吾吾说“系统里是一次性领取”,陈先生当场就炸了,把泛黄的保单拍在柜台上,“你看清楚!白纸黑字写的按月领取50万,章都盖得清清楚楚!”工作人员这才吞吞吐吐说“可能是当年员工录错了”,还说那员工早就离职找不到了,这是人话吗 !
互动点1:你买保险时有没有核对过保单条款?遇到过业务员口头承诺和保单不一致的情况吗?
更气人的是保险公司的骚操作!陈先生找他们要当年的投保档案,他们说“年代太久找不到了”;找他们要负责人电话,前台说“领导不在”;他打银保监会投诉,保险公司才勉强出来谈,开口就说“给你补50万,这事算了”,仿佛陈先生这30年的等待和信任,就值这50万 !陈先生当场就怼回去:“我要的不是钱,是你们守信用!30年我没断过一次缴费,你们凭什么说改就改?”
知识点2:《民法典》第143条明确,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保险公司以“员工失误”主张合同无效,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且其撤销权早已过除斥期间(最长5年),1995年的保单到2000年就已丧失纠正权。
陈先生的老伴气得住院,儿子特意请假回来帮他找律师,律师一看保单就拍了胸脯:“稳赢!”保单上“按月领取”四个字写得明明白白,没有任何歧义,而且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第一个月的支付义务,这就相当于承认了合同条款的有效性,现在想反悔,门都没有 !更关键的是,保险代理人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员工犯错的后果必须由保险公司承担,这是《民法典》第170条明文规定的,哪能让投保人买单!
互动点2:你觉得保险公司以“员工失误”拒赔,算不算店大欺客?遇到这种情况你会忍气吞声还是坚决维权?
这事儿根本不是简单的“笔误”,是保险公司的侥幸心理在作祟!他们算准了普通人不懂法律,算准了30年时间久,证据难寻,算准了陈先生年纪大耗不起官司,才敢这么肆无忌惮地毁约 !想想看,要是保单写的是“一次性领取”,员工写成了“按月领取”,保险公司会认吗?肯定早就把员工开除,然后起诉投保人“不当得利”了,哪会这么客气!
知识点3:《保险法》第30条确立“不利解释原则”,格式合同条款有争议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本案中保单文字清晰无歧义,保险公司的单方解释不应被采纳,法院极可能判决其继续履行按月支付义务 。
现在还有很多人买保险只听业务员忽悠,不看保单条款,觉得“大公司不会骗人”,陈先生的遭遇就是活生生的教训!买保险时一定要逐字逐句核对保单,尤其是领取方式、金额、期限这些关键信息,有疑问当场提,别等几十年后才发现被骗!保险公司更要守住底线,诚信是行业的命根子,一次毁约可能赚了小钱,却丢了整个行业的信任,这种赔本买卖真的划算吗 !
陈先生的案子下个月就要开庭了,我们都在等一个公正的判决。这不仅是为陈先生讨回公道,更是为千千万万投保人撑腰,让那些想耍小聪明的保险公司知道,法律不是摆设,合同不是废纸,老百姓的权益不能被随意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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