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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名孤寡老人离世后留下 66 万元抵押贷款尚未结清。因多方查找均未找到老人

上海,一名孤寡老人离世后留下 66 万元抵押贷款尚未结清。因多方查找均未找到老人法定继承人,银行依照司法程序,先向法院申请指定老人生前居住地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民政局以遗产管理人身份在遗产范围内清偿剩余贷款,该司法流程引发不少网友疑惑。

这位老人是宣先生,生前没有配偶子女出面处理身后事。宣先生身体不好,日常生活和治病都要花钱,便用名下房屋向银行办理最高额抵押贷款。

贷款还没还清,宣先生病情恶化离世,银行工作人员一查,账面还剩66万元。房子还在,债务也在,可继承人找不到,银行心里发紧,最怕的是房产长期没人管,欠款也没法进入处置程序。

银行后来没有直接拍卖房屋,而是先去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这个动作看着绕,背后有同类案件的现实经验。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5月21日发布过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典型案例,其中有一起刘某忠贷款案。

刘某忠在2020年7月向某银行贷款55万元,用名下房屋设定抵押,约定贷款期限到2030年。2023年3月,刘某忠去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

银行面对的难题与宣先生案差不多,债务没有因为人离世自动消失,可房屋也不能由银行自行处置。

刘某忠案里,银行先申请某区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随后起诉要求在刘某忠遗产范围内偿还贷款本息,并处理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支出。

法院审理后支持银行在遗产范围内实现债权,还说清楚一点,遗产管理人为清点、评估、诉讼、变价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从遗产处置价款中列支。

这个细节很关键,民政局不是欠钱的人,民政局也不是拿公共资金替人还债,民政局只是依法把无人管理的遗产接过来,清点、保管、处置,再按照顺序清偿。

再看黄某松的案子,事情又有不同。黄某松没有子女,配偶和父母都先于黄某松去世。2013年,黄某松和侄女黄某娟签下遗赠扶养协议。

黄某娟负责照顾生活和办理身后事,黄某松把名下房产遗赠给黄某娟。2016年,居委会确认黄某娟担任监护人。

2019年黄某松去世后,丧葬也是黄某娟操办。后来围绕遗产管理人发生争议,法院结合协议、遗嘱、居委会证明和实际照顾情况,指定黄某娟担任遗产管理人。

这个案子说明,若老人活着时已经把照料和身后安排说清楚,法院会看真实意思,也会看长期照顾的事实。

还有葛乙成案,更能看出遗产管理并不只是还债。葛乙成在2022年7月去世,生前没有遗嘱,也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人均已先于葛乙成死亡。

堂弟葛甲成、弟媳黎某蘋从2019年6月起经常照看葛乙成,葛乙成癫痫发作时,两人送医照料,葛乙成去世后,两人又办理丧事并祭扫。

后来两人起诉某区民政局,请求分得适当遗产。法院查明前因后果后,判决两人分得葛乙成名下银行存款、保险利益共计130万余元,其余遗产再依法处理。

这些案例串起来看,宣先生案就没那么奇怪了。银行把民政局告上法院,表面像是在追着民政局还钱,实质是让民政局以遗产管理人的身份进入程序。

民政局提出的抗辩也有道理,宣先生的债务不能变成民政局自己的债务,只能在宣先生遗产范围内解决。法院最终围绕房产处置、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和其他遗产继续清偿作出安排,既没有让债务悬着,也没有把责任乱压到管理单位身上。

宣先生留下的这笔66万元欠款,最后被放进了一套可执行的身后事务规则里,读到这里,银行那一纸诉状也就不显得离谱了。

信源:东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