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组织了酒局,喊来自己哥们,哥们又带了一个好友,合计3个人同席喝酒。喝完之后三个人去养生会所,准备去洗澡、按摩放松一下。因为喝了酒,工作人员表示,酒后不宜洗澡,但是男子不听,执意入内洗澡,另外两个也则在其他包厢休息。突然男子感觉不适,身体异常,工作人员见状立刻拨打了救助电话,并且报了警,但是没过多久,男子当场离世。
(第一帮帮团6月29日报道了这则案例)
有个男子吴某,闲来没事组织了一场酒局,准备喊几个兄弟过来一起聚一下。
吴某先是邀请了朋友李某过来,李某又把好兄弟于某一起喊过来,这样三个人一起同席饮酒。
聚餐结束后,三个人又商议,等下准备去当地的一家养生会所里消遣,平时吴某有洗澡、按摩的习惯,今天他还是照旧,非要一番享受才行。
当时吴某醉醺醺的,一行三个人走进了按摩馆,进去之后,工作人员提醒,如果喝醉了,等下不建议去泡澡。
李某跟于某两个人听进去了,就在旁边的包厢做按摩,但是吴某丝毫不听劝,一心就是想要去泡澡。
随后不顾工作人员的劝阻,吴某坚持进入泡澡区域去洗澡了。
泡完澡出来,没一会吴某就感觉浑身不舒适,出来之后,吴某整个人也不大好,眼神涣散,随后开始出现呼吸困难的症状。
工作人员见状,察觉到不对,立刻就打电话喊来了救护人员,同时也打电话报了警。
同时,工作人员也赶紧找到了吴某的同行朋友李某跟于某两个人,两个朋友赶过来一看,发现吴某情况不大对劲。
这个时候的吴某,一直咬紧了牙关,面部开始狰狞,于某害怕吴某自己咬伤舌头,赶紧用手抵住了他的牙齿,避开了受伤。
但是,大家还是感觉吴某的情况,越来越不对劲。
没多久后,救护人员赶过来,当场对吴某展开了施救。
一番抢救之后,吴某确定没了呼吸,当时人就没了,非常可惜,悲剧还是发生了。
这件事很快就被吴某的家属得知了,因为今天酒局的组织者就是吴某,可是家属还是认为,作为同饮者,李某跟于某也要担责。
而且事发当时,养生馆的施救力度不够,也没有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据此,吴某的家属就把同饮者李某、于某、以及洗浴中心一起给上诉,要求他们承担民事损失,合计36万元。
相关部门是怎么判定的呢?
对于同饮者,他们不是酒席的组织者,而且也没有劝酒,也都尽到了合理的义务,因此不需要承担责任。
对于洗浴中心,工作人员也表示劝阻,这个行为可以减轻洗浴中心的罪责,但是事发之后,经认定救助不是非常合理跟及时,因此也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损害赔偿。
而吴某作为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发时醉酒状态,体检体内酒精含量超标,他需要承担90%的责任。
事后检测,吴某是有高血压的情况,这个是主要的诱因,因此,在此基础上,养生馆再额外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判定,酒店需要担责10%,依法要赔偿给吴某家属13万元。
《民法典》第 1165 条规定,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认定,有过错才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案中的离世者属于酒席的组织者,后期主动醉酒,无视工作人员的劝阻,仍然选择洗澡,这类主动行为,结合自身的基础疾病,是离世最为直接、核心的因素。
所以说,根据过错原则,男子才应该自担主要的责任,占据90%的比例。
自身过错责任较大,男子吴某需要自付大多数的损害结果。而同饮者的两位朋友,没有证据显示他们主动劝酒,而且在出事后,两位男子也主动救助,尽到了救助的义务。
这两位朋友只是陪同喝酒,已经尽到了看护、劝阻、救助的义务,不存在过错,因此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 1198 条规定,养生会所作为公共经营场所,应该承担合理限度内的安保义务,不存在无限救助的责任。
会所看到男子喝醉,做出了劝阻,让男子注意安全,但是男子仍然执意洗澡,做出危险的行为,会所之后还赔偿现场救助,没有拖延,没有漠视,尽到了一定的救助义务。
只能说存在其他微小瑕疵,如没有在店内悬挂酒后不要洗澡等提示牌,工作人员只是劝阻,没有强加阻拦等,因此需要承担微小的责任,在10%。
所以说,生命是自己的,人还是需要对自己负责。
信源:第一帮帮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