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男子和朋友到KTV唱歌喝酒,期间男子将陪酒女带至厕所内发生了关系,完事后,男子和朋友先后离场,陪酒女报警后,直到13年后警方方才将男子抓获归案,可是男子却矢口否认,既不承认当年去过涉事KTV,也不承认和陪酒女发生过关系,最后法院会怎么判?
2025年3月,李某被带到办案人员面前时,最先强调的是记不清。李某说这些年去过不少KTV,不认识苏某,也不知道2013年12月有没有到过那家店。
办案人员问到苏某体内和身上检出的遗传物质,李某还是绕开,只说不知道原因。话说到这里,案子并没有因为一句不认就停住。
这正是本案难缠的地方。十三年过去,包间里的客人散了,服务员换了,很多人连当晚的衣服颜色都想不起来。可刑事案件看的是证据能不能连上。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违背妇女意愿实施性侵害,可能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八十七条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追诉期限为十五年。第八十八条又讲,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逃避侦查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苏某当晚报案,公安机关到场检查并提取检材,这些程序一旦被卷宗固定,时间就不再是李某可以简单拿来辩解的理由。
2013年12月那晚,李某和朋友在四川当地一家KTV喝酒唱歌。值班经理安排苏某进入包间陪酒。过了一阵,李某离开包间到卫生间附近,随后让苏某过去说事。苏某没有多想,走到门口后被李某拉进厕所。
苏某后来的陈述里提到,李某动手扇脸并强行发生关系。苏某挣扎、喊叫,可包间歌声太大,外面没人及时听清。事情结束后,李某拿出几百元,苏某没有收下。
更让苏某紧张的是,离开厕所后,李某又把苏某带到一个空房间。这个细节后来被保安磊某的话接住。磊某巡查时从门缝看到房间里情况不对,李某下身暴露,苏某蹲在地上,表情委屈。
磊某当场呵斥,李某提上裤子离开。磊某不认识李某,也说不清当晚包间里十几名客人具体是谁,但磊某看到的场景,和苏某的说法能够对应。
苏某离开后找到经理,又在包房外指认李某。民警赶来时,李某一行人已经离场。苏某接受身体检查,相关拭子被提取保存。苏某同事也提到,当晚苏某说遭到侵犯,脸部有肿胀,旁人便劝苏某报警。
到了庭审,李某继续否认,可否认本身不是有效抗辩。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讲得很清楚,不能只凭口供定案,也不能因为没有口供就不能定案,只要证据确实、充分,仍可认定犯罪。
法院要看的不是谁说得坚决,而是全案有没有排除合理怀疑。苏某和李某原本不相识,苏某当晚即报案,身体检材出现李某遗传物质,保安磊某看到异常场景,同事看到苏某受伤后的状态,这些内容能够互相印证。
李某说忘了去没去过,等于没有解释关键问题。李某说不认识苏某,也解释不了检材来源。案件走到这一步,法庭的重心已经从李某承不承认,转向证据链能不能闭合。
类似娱乐场所案件中,陪酒身份也不会改变判断。陪酒只是工作安排,不代表同意发生性关系。是否喝酒,是否在KTV,是否收过小费,都不能替代本人意愿。
法院审查的核心仍是有没有暴力、胁迫或者别的违背意愿行为。苏某当晚的反应、报警时间、伤情和检材,正是审查这条线的关键。
最终,法院认定李某违背苏某意愿强行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罪。李某虽拒不供认,但全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结论具有唯一性。
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十三年前那晚留下的检材和几名现场人员的证言,使李某的否认没有被法院采信。
信源:网易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