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瘆人!上个大号都能被人“现场直播”?四川成都,水津街公厕马桶刷底座里嵌着针孔摄像头,镜头对着蹲坑!被一女士如厕时拿手机闪光灯一照意外发现了,吓得挨个隔间排查确认每个底座都有猫腻后报了警。次日民警抓获了26岁的男子廖某和22岁的女子雷某,这2个人安装偷拍设备想拍后牟利,视频未外流就被发现了。目前嫌疑人已被刑事强制措施。网友:偷拍不是段子,是刑事犯罪!
(7月4日,民生大小事报道了这件事)
这事发生在7月3日晚上,在锦江区兰桂坊附近水津街的一处临街公共卫生间的女厕内。
当天晚上不算太晚,一位三十来岁的女士急着上厕所,走进女厕挑了个靠里的隔间,她关门时莫名觉得有点不对劲,最近网上偷拍的太多,她下意识地没直接脱裤子,而是掏出手机开了闪光灯,把光线打向马桶刷摆放的那个角落。
马桶刷立在陶瓷底座里,看着挺正常,可闪光灯一晃,底座缝隙里折射出一点极细微的反光,是个规则的圆形小光点。她蹲下去借着光仔细一扒拉底座外壳,一个微型针孔摄像头嵌在塑料接缝处,黑色镜头正对着上方蹲坑位置,角度刁钻得很,不照根本发现不了。
这位大姐强压惊惧起身,挨个推开其余几个隔间的门,用闪光灯扫过每个隔间放马桶刷的位置。结果一模一样,每个马桶刷底座里都嵌着同款微型摄像头,走线隐藏在底座下方连通管道缝隙。
这是批量安装的!不是偶然!她立刻冲出女厕,在门口拦住正要进去的几位女性:先别上!里面有偷拍摄像头!已经报了警!
辖区民警很快到场,先拉起警戒带封住女厕,找来维修工把几个隔间马桶刷底座全拆了。拆开后发现不止有摄像头模块,部分底座内侧还粘着微型存储卡插槽和纽扣电池供电组件,做工隐蔽,明显是网购专门改装的偷拍器材。
经初步清点,女厕三个常用隔间均被安装,男厕未受影响。
调查方向很快锁定公共区域监控,7月3号下午,画面显示一男一女曾先后进入该公厕女厕,待了约七八分钟出来,男的拎个帆布工具袋。
次日7月4日,将26岁男子廖某和22岁女子雷某抓获,二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据二人供述,他们从网上买了改装好的针孔偷拍器材,专门挑人流量大的商圈公厕下手。这次来成都计划偷拍后提取存储内容,筛选私密画面制作贩卖牟利。
问到为什么女厕只装三个时,他们说先看效果再扩大范围,所幸从设备查获情况和他们口供交叉印证,这批存储卡尚未被取出拷贝,视频内容未被上传网络或对外传播,案发时仍锁在设备内,第一时间扣押封存。
他俩只是装了没传出去,算不算犯罪?
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罪不要求视频已传播或牟利既遂,只要实施了非法安装、使用窃照专用器材且情节严重,就构上犯罪构成要件。
《刑法》第283条规定,非法使用窃照、窃听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参照相关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可认定为构罪。
本案中,廖某雷某批量在多间隔间安装隐蔽偷拍设备、针对不特定多数女性、以贩卖牟利为目的,已严重侵犯公民隐私权并危害公共场所秩序安全,属于典型的"情节严重"。
即便视频未外流未获利,安装行为本身已完成,不影响本罪成立。
如果他们成功提取并持有含特定自然人私密影像的数据,还可能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若传播则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本次因被及时查获未造成实质扩散,通常在量刑时作为从轻情节考虑,但不影响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罪的定性。
民事责任上,按《民法典》第1032条及1167条,被侵权人可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
但本案中受害者是不特定公众难以逐一主张,行政机关可对其偷拍行为另行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没收工具并处罚款。
目前,廖某雷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等待他们的将是刑事审判与相应刑罚。
希望大家转给身边经常外出的姐妹看看,多一人知道,少一人被偷拍。
你们平时出门会检查公厕或试衣间吗?有遇到过可疑情况吗?
信源:民生大小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