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27岁女子发现自家门口被35岁女邻居吐了口水,气得出门与其对峙,谁知女邻居竟掐住女子的脖子,然后持刀将女子捅刺致死。后经鉴定,女邻居有精神病,一审法院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但女邻居一方不服,以正当防卫为由,提起上诉要求改判无罪,遭到了驳回。女子的母亲坚持认为女邻居的精神能力鉴定报告有问题,要求重新鉴定,同样遭到驳回。在女子母亲维权期间,不少人居然网暴已经过世的女子,气得女子母亲报警抓了一部分人。目前,女子母亲打算继续维权,坚持要看到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那天。
据悉,女邻居梁某滢患有精神分裂症,长期滋扰邻居。民警多次通知其家属严加看管,但仍管控缺位。梁某滢也越来越偏执,认为邻居们都故意针对自己,所以长期随身携带刀具防身。
2024年6月9日下午13时许,梁某滢持刀在王某雅家门口敲门,还在她家门口随地吐痰。王某雅因害怕打电话给母亲王某,王某随即联系了小区的保安前去救援。
保安赶到现场时,发现梁某滢手持刀具,心中也有一丝惧怕,于是只是对其作出了劝离,但梁某并未完全离开,王某雅就推门而出。
王某雅当时可能是想着保安都到了现场,那梁某滢不会作出什么恶劣行为,所以开门与梁某滢对骂了起来,随后二人发生打斗。
保安想要上前拉开,但二人打斗太过激烈,完全无法分开。
后二人打到了王某雅的家中,梁某滢则持刀对着王某雅的头面部以及胸部乱刺10多刀,而王某雅用尽最后的力气,拿起陶瓷摆件击打梁某滢头部,最终致王某雅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而梁某受到了轻伤二级。
经鉴定,梁某滢患有精神分裂症,但案发时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而王某雅因锐器刺破左肺,急性大失血死亡。
按照鉴定结果来看,梁某滢的情况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所以应当负刑事责任,但需要从轻处罚。
在庭审过程中,王某雅的母亲王某对于梁某滢的精神能力鉴定结果提出质疑,要求重新鉴定。
但是法院认为鉴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并未采纳王某的意见。
2025年12月20日,一审法院判决梁某滢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考虑到梁某滢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只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所以从轻处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可梁某滢对于一审判决不服,坚持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应当改判无罪,同时还提出了取保候审。
但是二审法院最终做出决定,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故驳回了梁某滢的上诉请求,维持死缓判决。
一审和二审的判决,让王某感到十分难受,她无法理解为什么精神病人就能不判死刑立即执行?
因此,王某在网上不停地将女儿王某雅被杀害一事重复叙述,想要博得关注,想要让更多人知道真相。
可王某却忽略了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在获得不少人支持的同时,也遭到了不少人的诋毁,有人甚至恶意侮辱、诋毁王某雅。
有时候真的很难想象,这么网暴者的脑袋是怎么长的,如此是非不分?那还上什么网?对于这群网暴者,应当予以严惩。
《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目前,已有多名网暴者遭到了行政处罚,由于侮辱罪和诽谤罪都是自诉罪名,所以王某已经提起了刑事自诉,希望严惩这群网暴者。
同时,王某也提起了申诉,希望再审能改变案件结果,判处梁某滢死刑立即执行。
司法鉴定机关对于精神病鉴定核心评判其作案瞬间辨认控制能力,一般会结合案前异常行为、作案逻辑、案后表现综合推断。
对于精神能力鉴定,是可以提出异议的,但一般很难推翻鉴定结果,毕竟鉴定人员都是专业人士,如果轻易就推翻,那又从哪里去找更加专业的人?
因此,专业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果,一般都会得到认可。
《刑法》第18条规定了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其中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由于梁某滢在案发时只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所以仍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处罚。
其次,死刑仅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确有必要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
我国一直坚持少杀、慎杀刑事政策,法定从轻情节是裁量死刑立即执行的重要阻却事由。
对于具备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故意杀人案件,除非存在连环杀人、虐杀多名未成年人等极端恶性情节,一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优先会选择死刑缓。
死缓有两年考验期内,期间无故意犯罪的,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考验期内继续实施故意犯罪行为的,最高法核准后可执行死刑。
综上,从现有的情况来看,一审和二审法院判决没有什么问题,王某想要再审改判死刑立即执行,难度不小。
您对此事精神病患者杀人却未被死刑立即执行,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