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男子卖房子,2.6万元每平米签了合同,还过完了户,结果没多久却得知:房子要拆迁,补偿6万元每平米!这下男子后悔了,非要撤销合同,但是买家房产证都办了,还住进去了!人家不同意撤销,男子就把买家告了。判决出了:驳回男子诉求!
7月5日,极目新闻报道了这则案例。
2024年底,买家相中了这个房子,很快双方谈好了价格,敲定了合同。
后续进展也很顺利,买家痛快给首付,然后约时间办了过户。
到了2025年,买家办下了房产证,尾款也付完了,后来一家人欢欢喜喜住了进去。
结果没多久,买家得到意外惊喜的消息:这房子被划到了动迁的范围!
后来出来公示,补贴给6万元每平米!
很快,卖家男子也知道了这个消息,后悔得拍大腿!
他赶紧找买家协商,想要把房子再要回来!
男子试图动之以情 晓之以理,一通解释。
他说去年家里事情太多,一直在外地,所以很多消息不知道。
如果早知道,他肯定是不卖的!
所以男子觉得这个合同的签订,是基于重大的误解。
他希望买家体谅,再把房子还回来!
买家简直被气笑了,因为当初他们也不知道会拆迁呀!
买家表示,买房子是用来住的,他们也没想投机。
现在拆迁赶上了,属于意外之喜。
最重要的是,所有手续都完了,房子主人已经转移了,男人再说这话就没道理了!
双方争执不下,各说各的,谁也说服不了谁。
但是卖家男子可不愿意就这么算了,他还得争取一下。
所以他把买家告了,请求撤销合同。
原因还是那个:合同基于重大误解!
但这个理由合理吗?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所以确实有这么一条,但男子情况并不符合啊!
因为重大误解一般是针对事物本身,在这件事中,就是房子。
比如他错误评估房子当时的市价,或者面积算的不对等情况。
但是他当初卖房子时候,成交价是符合行情的。
所以怎么算,都不算是重大误解。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现在不仅合同签完,所有手续都完备了。所以这个合同是受到保护的!
最终判决:驳回了男子的诉求!
这事男子只能自认倒霉,谁也没有预知未来的本领,这事没办法。
但是男子腆着脸去要回,还把人家告了,这行为着实不厚道。
尤其是买家都装修了,住进去了呀。
如果这都能要回去,那签订的合同还有什么效力呢?
说白了,这男的也有点侥幸心理。
有枣没枣先打一杆子!他可能觉得,万一赢了呢?那可是几百万!
但是现实给他上了一课:休想钻空子!
这事您怎么看的呢?欢迎聊一聊你的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