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龌龊了!一名男子哄着年仅17岁的小姑娘一起猛吃处方药,等药物发作女孩晕乎乎意识不清、浑身无力,这人立马生出龌龊歹心,直接扒光女孩衣服打算强行侵犯!
看到这起案子,心里直冒火,一个还没成年的女孩,被人哄着吞药,晕倒后差点被侵犯,这不是犯罪还能叫什么?
6月25日有报道,案发时间是2025年8月28日,三个年轻人聚在一起,18岁的金某,17岁的龙某,还有朋友杨某,本该约饭聊天,结果走偏了路。
他们常在网上买处方药,普瑞巴林和愈美片,在一些圈子里被吹成提神解压的快乐水,真有这么神?问题在于,处方药不是糖豆,超量就是毒。
那天三人一上来就猛吞,龙某一次吞了12粒愈美片,金某吃了8粒普瑞巴林,杨某也吞了4粒。这剂量,听着都后背发凉。
不到半小时,药劲上头,龙某开始眼前发花,脑子发蒙,整个人软成一摊,脚都站不稳,话也说不清,这个状态,危险不止一种。
金某盯上了她的无力,他拦了辆出租车,把神志不清的龙某带回自己住处,这一步,已经越线了不是吗?
进屋后,他趁着她动不了,动作粗暴,把衣服扒个干净,想直接下手。还好中途出了状况,没能得逞,你敢想如果没有那点意外会怎样?
案子进了法院,审理认定,金某明知道超量服用会让人失去反抗能力,还故意一起吃,一起等,目的昭然若揭。他利用对方失去意识,脱衣图谋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更要命的是,被害人只有17岁,是未成年人,法律对未成年人伤害,一直从严。很多人问,没得逞就没事吗?不是这样,未遂也要担责。
量刑时,法院也考虑了两点。其一,属于犯罪未遂,按法可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其二,到案后他把过程讲清了,有坦白情节,可以再从轻。
可把这些因素都算上,最终仍判了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这个数字摆在那,有些人松口气,有些人火更大。
判决生效,金某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抗诉,案子定了,可舆论没停,问题抛得更狠:这跟下药迷奸有什么区别?
不少网友说判轻了,明知道对方因药失去意识,还把人带走脱光,差一个环节就是既遂。法律上是未遂,情理上呢,能轻饶吗?
也有人把矛头指向“快乐水”的说法,把处方药包装成减压神器,年轻人当玩具一样往嘴里塞,出事还觉得是意外,这种风气不止害人,还在害自己。
说到底,处方药就是医生看病用的工具,有副作用,会成瘾,会损害神经。网上动动手就能买到,真就放心吞?谁来为后果买单?
再看三个年轻人,最扎心的是信任被拿去作恶,朋友一声招呼,女生就跟着吃药,晕倒后连自保都没有。你还敢随便答应别人递来的药吗?
家长和老师也该长个心眼,孩子嘴里所谓的解压,可能就是一次失控的开始,晚一步管,事情就往不可逆的方向滑。
法律层面,这起案子给了清晰的信号,借着他人药后无反抗能力实施性侵,构成强奸,未遂同样入刑,受害者是未成年人,从严从重,这些点都很明确。
现实层面,这个判决也留了问号,两年十个月,能吓住后来者吗?还是还会有人侥幸,觉得只要没“成事”,就能挡在未遂的边上?
别忘了,杨某也在场,他也吞了药,有人会问,他该不该担责?目前信息只涉及金某的犯罪事实,其他人是否涉嫌,得看后续证据和定性。
看似一桩个案,拎出来就是一面镜子,一头是法律的边界,一头是社会的底线,中间夹着未成年人保护这根最脆的弦。
还有个细节别忽略,时间、地点、人群,都太日常,不是深夜荒郊,不是陌生人下套,就是可预见的朋友局,这才让人后背发冷。
一句老话还得说,药能救命,也能要命,人能暖心,也能伤人,遇到不对劲的邀约,拒绝就对了,能走就走,能喊人就喊人。
做父母的多问一句,做同学的多劝一句,做平台的多盯一句,做执法的多盯紧一点,很多悲剧就可能拐个弯。哪怕只拐一次,也值。
信源:澎湃新闻 2026-06-25 20:02 男子与17岁女生超剂量服用处方药愈美片、普瑞巴林后,趁女生意识模糊欲实施强奸,后因客观原因未得逞,获刑二年十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