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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一女子赶着去上班,结果在公司楼下的负一楼不慎摔致骨折。后女子申请工伤认

广西南宁,一女子赶着去上班,结果在公司楼下的负一楼不慎摔致骨折。后女子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为女子的情况属于工伤,但公司却认为这是意外事件,且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于是公司申请了复议,未果后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支持人社局的认定,但二审法院却撤销了一审判决,认为女子的情况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无奈之下,女子申请了再审,那这起一波三折的案件结果到底如何呢?

案子翻到最后,关键并不在一脚踩空,而在黄某燕那半小时到底算什么。公开材料显示,黄某燕在2020年3月28日与南宁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岗位在商务部,负责客户管理、人员招聘,办公地点在南宁市某现代城20层。

公司考勤时间为8时59分至18时01分。对黄某燕来说,8点30分到楼下并不稀奇,早高峰电梯难等,黄某燕常从楼梯下到负二楼,再乘电梯上20楼。

2021年7月19日早上,黄某燕照旧进了这栋楼。人已经到公司所在楼宇,心里想的也不过是赶在打卡前坐上电梯。黄某燕走到负一楼转角时踩空摔倒,右脚外踝撕脱性骨折。

医院诊断出来后,问题摆在桌面上,黄某燕认为这是为上班途中发生的伤,公司一开始也不是完全推开。公开转述提到,2021年7月28日,公司曾出具同意申报工伤认定的书面意见并盖章。到了2021年9月2日,南宁市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

事情从这里变得拧巴。公司随后改变立场,认为黄某燕没有正式打卡,负一楼也不是公司租用的20楼办公室,摔倒只是个人不小心。2022年12月26日,南宁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原工伤认定并责令重作。

黄某燕不服,走进法院。一审认为,员工要到20楼办公,电梯和通道就是到岗必须经过的地方,不能只把一间办公室算作工作场所。

二审却把考勤时间、办公区域管控范围看得更严,认为黄某燕摔伤时还没到上班时间,摔伤地点也不由公司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这个案子时,把视线放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件事上。类似争议并非第一次出现。

指导案例40号里,天津中力防雷技术有限公司员工孙立兴在2003年6月10日上午受公司负责人指派去北京机场接人,从八楼办公室下楼去院内开车,行至一楼门口台阶摔伤。

园区劳动局认为孙立兴是自己不慎摔倒,不认定工伤。可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05年3月23日撤销不认定决定,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05年7月11日维持原判。

最高法后来发布该案,明确工作场所不只是一张办公桌,也包括完成工作任务途中合理经过的区域,工作中的疏忽并不会自然挡住工伤认定。

这个思路放回黄某燕案,就有了新的落点。黄某燕不是逛街路过某现代城,也不是去办私人事务。黄某燕进入的正是公司所在大楼,绕到负二楼等电梯,是为了赶到20楼岗位。

负一楼楼梯不归公司单独管理,但这是上楼办公的实际通道。若只认公司门内那一小块地方,写字楼里的打卡、候梯、上楼这些准备动作就会被割裂开。

最高法还借着工伤保险的制度目的作了判断。《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费,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指导案例191号中,刘彩丽因丈夫梁某某视同工亡认定被撤销而起诉,最高法在2021年4月27日再审恢复人社部门认定,也强调不能把制度理解得过窄。

黄某燕案最后回到这个方向,最高法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结果和南宁市人社局的工伤认定。黄某燕那半小时,被放进了真实的上班过程里看,结论也随之明朗。

信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评论列表

用户10xxx54
用户10xxx54 2
2026-07-06 19:29
上下班,都属于工商,2012年厂,下班孑,经过马路,被小车撞死,司机赔48万,工厂老板赔46万,养两小孩到18岁,所有钱全部打到大儿孑卡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