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2年5月份在天津新港出口126吨贵州生产的刚玉渣至日本横滨港。
天津新港海关认定该批货物为硅铁,并按照出口75硅铁的出口报关价格标准征收了10多万的出口关税保证金。
在该批出口货物顺利出港后,本人当即向海关总署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了行政复议。
海关总署凭我方提交的有关证据,在加上贵州省商检局出具的刚玉渣的生产工艺的书面证明材料,并撤销了天津海关的错误处罚决定。
当年正是本人完整留存报关单据、海关书面认定回执,以及贵州省商检局出具的刚玉碴生产工艺流程,海关总署的复议机关才直接采信了本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快速撤销天津新港海关作出的错误决定,这也是本人现在格外重视留存所有官方文书的根本原因之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