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长垣,一名老师准备去给班上学生上早读课时,突发疾病,由于校方给教师购买了保险,所以老师的家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到了拒绝。
保险公司认为,老师突发疾病后因校方未及时送医才导致的,所以这个责任应当由校方承担,并且老师已经获得工伤认定,拿到了工伤保险赔偿,就不能再要求商业保险赔偿。老师的家属不服,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索赔63万余元。
这起案子开庭后,争议很快集中到一个问题上,周老师到底是不是保险合同里该赔的人。
保险公司拿出的理由听起来不少。一边说学校救助不及时,一边说周老师家属已经通过工伤程序拿到待遇,再要商业保险就是重复赔偿。
周老师家属却觉得委屈,学校给老师买保险,本来就是多一层保障,周老师出事时还在学校里准备工作,保险公司不能到了该赔的时候又找别的说法。
2025年3月26日早晨,周老师是长垣市一所小学五年级五班班主任。当天早上6点30分左右,周老师组织完学生早操,回办公室拿教本,准备去教室安排早读。早读是班主任每天要盯的事,学生坐没坐好,课本拿没拿出来,老师都得在场。
可周老师刚拿着教本准备离开办公室,人突然倒在地上。其他老师慌了,马上拨打120,又赶紧去找附近村医。村医先赶到学校,但急救条件有限,只能尽力处理。
救护车因为路程等原因,半小时后才到。医护人员赶到时,周老师已经没有生命体征,大家不愿放弃,又请医护人员继续抢救了40多分钟,最后还是没能救回来。
后来鉴定结果显示,周老师是心源性心脏病突发,导致呼吸心跳骤停死亡。家属处理完后事,和学校一起向长垣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2025年5月20日,人社部门作出认定,认为周老师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符合视同工伤情形。到8月27日,长垣市社会保险中心也明确,相关工伤待遇预计9月份发放。
家属本以为工伤认定有了,商业保险也该按合同走。学校提供的保险期间是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周老师出事时间在保险期限内。
合同约定中,对教职工因工作相关原因身故等情形,有60万元保障。家属于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没想到被拒。
保险公司提出,学校没有把周老师及时送到大医院,导致周老师错过抢救时间,所以责任应由学校承担。学校听到这种说法也不认可。
学校称,周老师发病毫无征兆,老师们发现后立即打急救电话,还找来了村医,已经是在当时条件下能做的救助。救护车到达时间不是学校能控制的事,不能把这个结果反过来当成拒赔理由。
类似争议并不是第一次出现。最高人民检察院普法中曾提到马老师课堂晕倒案。马老师在课堂上突发疾病,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争议点在于48小时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当地人社部门一开始按接诊登记时间计算,认为超过时限,不予认定。法院后来认为,不能机械只看一个登记节点,要结合发病、送医、抢救连续过程判断。这个案例提醒人们,教师在岗位上突发疾病,认定时不能脱离当时工作状态。
河南法院官网也公开过阿龙加班后猝死的雇主责任险案件。阿龙是某电子公司员工,2019年12月25日加班到晚上8点多回家,不久突发疾病死亡。保险公司认为属于自身疾病,不该理赔。
法院查明,阿龙此前两个月大部分时间每天工作超过10小时,死亡当天也长时间工作,最终认定不能排除死亡和工作之间存在联系,支持保险理赔。
这个案子说明,商业保险看的是合同责任和具体事实,不能只用一句自身疾病就挡回去。
周老师案也是这个道理。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保障;学校另买的商业保险,是保险合同产生的保障。两种保障来源不同,责任主体也不同。
只要保险合同没有清楚写明取得工伤待遇后商业保险不再赔,保险公司就不能临时把工伤待遇当作免责理由。
保险法也要求,保险公司用格式条款免除责任时,必须作出明显提示和明确说明,否则相关条款不能随便拿来对抗投保人和受益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老师在保险期间内,于学校工作岗位准备晨读时突发疾病死亡,事实清楚。学校发现异常后拨打120并找村医,不能认定学校没有救助。
工伤保险待遇和商业保险理赔不属于同一体系,周老师家属依法获得工伤待遇,并不影响依合同主张商业保险金。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周老师家属支付60万元保险金,并承担周老师家属为维权支出的3万元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
这个结果也给学校和老师家属提了个醒,保险合同写了什么,理赔时就该按什么来,不能等事故发生后再换一套说法。
信源:红星新闻《小学教师课前猝死认定工伤,家属索赔商业险 63 万,法院全额支持》
